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完善工业节能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能耗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和社会负担得起的措施,在工业领域各环节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利用能源。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领域的能源利用和节能监督管理。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和组织工业节能监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工业企业是工业节能的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完善节能管理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节能监督管理。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工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能效标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工业节能规划或者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工业节能减排的产业政策,综合运用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等价格政策以及财税支持、绿色金融等手段,促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和节能产业发展。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将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纳入政府采购清单,并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优先使用。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建立工业节能技术和产品的选择、评价和推广机制,发布先进适用的工业节能技术和高效节能设备(产品)推荐目录,以及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的淘汰技术和设备目录。加快先进工业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的推广应用,加强工业领域能源需求侧管理,培育工业能效测评中心,推动工业企业节能技术进步。

鼓励关键节能技术研究和重大节能装备研发,组织实施节能技术和装备产业化示范,促进节能装备制造业发展。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组织制定和适时修订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工业用能设备(产品)能源利用效率等相关标准和节能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鼓励地方和工业企业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工业节能标准和企业节能标准。

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团体节能标准。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工业能效指南,发布主要耗能行业产品(工艺)等工业能效相关指标,建立工业能效水平指标体系,并实施动态调整。第十二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业能源消耗和工业经济发展状况,研究提出本行政区域工业能源消耗总量控制目标和节能目标,实行目标管理。第十三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进行节能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工业能耗和工业节能形势,建立工业节能形势研判和工业能耗预警机制。第十五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机制,制定教育培训规划和纲要,组织专题教育和岗位培训。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工业节能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工业节能政策法规、节能技术和先进经验。第十六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培育发展节能服务业,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工业节能咨询、设计、评估、计量、检测、审计和认证服务,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自愿节能协议等节能机制。科学建立能源使用权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开展能源使用权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