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新的消防法
1,《消防法》立法的意义和目的
消防法的实施是治国安邦的大事,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科学、权威的消防法,消防法的诞生不仅适应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处于转折时期的客观需要,也标志着我国消防事业法制化进程迈上了新的台阶。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别是消防法把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放在首位,体现了生命安全第一的原则。
2.消防法规定了中国消防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单位、个人对消防工作的义务。
《消防法》规定,中国的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和报告火灾事故的义务。所有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义务参加本组织的灭火工作。
3、《消防法》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法》第14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及其所属部门和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消防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证疏散通道和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民族居住区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居住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4、《消防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
《消防法》第16条明确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上述第14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并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施日常消防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
(三)为从业人员提供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5.近年来,全国各地城市的一些商场、建筑工地等单位发生的严重火灾,都是因为违法用火造成的,这是消防法规定的。
《消防法》第18条明确规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经营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据悉,国外消防队密度比较大,我国消防法相关规定。
国外消防队的保护半径确实小,有利于早灭、小灭、灭。比如日本东京有800多个消防队站,横滨有300多个消防队站,而中国近千万人口的大城市只有30多个公安消防队站。消防队驻地保护面积过大,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难以抵御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消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7、在火灾扑救中,公安消防队指挥员可以作出以下特殊决策。
消防机构统一组织指挥现场灭火时,消防总指挥有权根据灭火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各种水源的使用;
(二)切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相邻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使用情况;
(五)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损坏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必要的物资支援灭火。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灾害或者事故的救援工作,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
8.《消防法》规定的各单位和公民的法律责任如下:
《消防法》第五章是法律责任,* * *有l2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警告。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一)火灾隐患未及时消除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证疏散通道和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9、《消防法》对消防产品、电器产品、燃气器具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等作了规定。
《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安装电气产品、燃气器具或者铺设线路、管道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违反本法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0.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有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章操作,有的甚至引发火灾。《消防法》规定如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或者违反禁令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制止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消防指挥员的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因过失引发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挪用、拆除、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后,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公共场所现场工作人员未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火灾扑灭后,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现场,隐瞒火灾原因,推卸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