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的主管部门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联、执法过程协作、执法结果及时反馈的工作机制。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部门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布委托书。

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受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三)责令停业;(四)吊销许可证;(五)限制就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的主管部门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联、执法过程协作、执法结果及时反馈的工作机制。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罚;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