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法律法规要求
(一)注意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和操作证是否由安全监管部门颁发,证件是否过期,是否持证上岗。
(二)注意检查各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和企业培训管理制度、计划、个人档案、考核记录等。是否健全、完整、准确和规范。
(三)注意检查各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对各级各类人员,特别是高危行业和企业“三岗”人员的培训落实情况;注重对培训机构的检查,按照各省(市、区)物价管理部门对培训费的审批收取费用。
(四)注意检查企业“三岗”人员是否在具有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的机构接受过培训。
(五)注意检查证书培训记录。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48小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6小时;一般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3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2学时;高危企业新工人培训72学时,每年培训20学时;一般企业员工岗前安全培训为24小时。
(六)注意检查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规定:一般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三十六条安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