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费税前扣除标准2021
1.职工培训费用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畴。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基本政策依据。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
因此,在税务实务中,职工培训费用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内容。一般来说,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范围内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以后年度扣除。
特殊规定: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三类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不受前款扣除比例的限制。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生产企业员工培训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2009〕2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当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准确划分职工培训费用,不能准确划分的余额和准确划分后的职工培训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员工培训费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2.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员工培训费用。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培训费、飞行培训费、机组培训费和空中警卫培训费,可以作为航空企业的运输费用在税前扣除。
3.核电企业实际发生的核电厂运行人员培训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9号(2014)第四条规定,核电企业为培训核电厂运行人员而发生的培训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严格区分核电厂操纵员的培训费用和职工的职工教育费用,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员工教育费用不得直接从核电厂运行人员的培训费用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