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采矿工程师
中级是助理工程师,毕业一年。
4年后(或3年后)可以评中级助理。
另外矿物加工可以注册勘察设计采矿/矿物工程师。
这个考试还没有实行,和其他专业注册资格考试差不多。
基础课和专业课。附件是我收集的一些矿注检查的资料。
第一条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并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承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协商确定。
第二条资格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可以参加专业考试。通过专业考试后才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基础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每个半天四个小时。专业考试分为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每部分两天半,每半天三小时。
专业考试分为采矿工程和矿物加工工程两类。考生可在报名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一个。
第四条符合《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见附表,下同)或相近专业(指土木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通过基础考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包括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通过专业教育评价的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专业教育评价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学历,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者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截止2002年2月31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者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3)取得本专业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者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参加考试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向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放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下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学、中专或高考定点学校。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立的,须经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
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离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考试制度和组织管理等。)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考生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考试工作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做好试卷订购、印刷和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新旧专业参考表。
专业划分,新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
采矿工程本专业采矿工程
矿物加工工程矿物加工工程
相近专业
土木工程矿山建设,建筑工程,交通土木工程,土木工程。
资源勘查、工程地质与矿产勘查、石油与天然气勘查、应用地球化学
勘查技术与工程水文地质学与工程地质学、应用地球物理学、勘查工程
其他专业是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以外的工科专业。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矿物加工)
资格考试专业考试大纲
1,原矿
1.1矿产资源
了解矿床成因类型和矿产资源分类;
了解矿床的矿产勘查阶段分类、储量级别和工业指标。
1.2原矿性质
了解矿石的结构;
了解工艺矿物学的主要研究方法;
熟悉矿物的化学分类和矿物的嵌布粒度特征;
掌握矿石和矿物的主要物理化学性质;
掌握矿石的矿物组成,有益和有害元素的赋存和分布特征。
1.3原矿可选性
熟悉取样技术要求;
掌握考试类型和规模的要求;
掌握考试内容的要求;
掌握测试数据分析和测试结果评估方法。
2.规模和地址
2.1规模和工作制度
掌握选矿厂规模的确定原则和划分标准;
掌握选矿厂的工作制度和运转率。
2.2选址
掌握选址原则;
掌握总平面图的比较和确定方法。
3.产品方案
3.1矿物用途和质量标准
了解主要矿产品的用途;
熟悉主要矿产品的质量标准。
3.2产品定位和定位
了解主要矿产品的市场需求和趋势;
了解主要矿产品的定位和定位原则;
了解主要矿产品的定位和定位依据;
熟悉目标市场分析的主要方法。
3.3产品结构
掌握产品结构方案制定的原则和方法。
4.矿物加工方法
4.1排序原理和特点
掌握主要选矿方法(磁选、重选、浮选)的分离和特点;
掌握浮选药剂的作用类型和功能;
熟悉化学选矿的特点;
熟悉电选的分选特点;
了解放射性矿物加工的特点。
4.2方法选择和应用条件
熟悉选矿方法选择的原则和依据;
掌握不同选矿方法的应用条件。
5、工艺流程
5.1工艺流程和指标
掌握工艺流程制定的依据和原则;
掌握工艺流程的结构(粉碎、筛分、研磨、分级、分选、脱水等操作);
掌握确定工艺指标的依据和原则。
5.2工艺流程的计算
掌握数质过程的计算;
掌握媒体流量的计算方法;
掌握矿浆(水量、溶液)过程的计算方法。
6、工艺设备
6.1类型和性能
熟悉主要工艺设备的类型;
掌握主要工艺设备的性能。
6.2选择
掌握主要工艺设备的选择原则和计算方法;
掌握主要辅助设备的选择原则和计算方法。
7.车间和总平面布置
7.1加工厂布局
掌握工艺装置和工艺设施布局所需的基本信息;
掌握设备配置所需的基本信息;
掌握工厂布局的基本原则和技能;
掌握设备配置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掌握辅助设施的设备、布置原则和要求。
7.2工艺总平面布置
熟悉工艺总布置所需的基本信息;
熟悉工艺总图的原理和技能。
8、生产技术检验
8.1测量值
了解过程的主要测量方法;
熟悉过程测量的内容;
熟悉常用在线计量设备及应用条件。
8.2质量和技术检验
了解实验室的功能和要求;
熟悉制样室的功能和要求;
熟悉实验室的功能和要求;
熟悉工艺的主要检验内容和要求;
熟悉工艺的主要检测方法。
9、工程设计相关知识
9.1工程设计项目管理
了解现行基本建设程序;
熟悉设计阶段的划分;
掌握各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深度要求。
9.2工程建设监理
了解工程建设监理的意义和主要任务;
熟悉设计、监理、施工的关系。
9.3相关专业知识
熟悉采矿方法,开发运输系统和常用采矿方法;
熟悉选矿厂的主要建筑结构和特点;
熟悉选矿厂自动化工程和常用设备的功能;
掌握集中器的供配电方式;
掌握选矿厂的主要污染源;
熟悉选矿厂主要污染源的防治措施;
熟悉选矿厂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10,专业规定
10.1法律法规和规章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了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察实施办法》;
掌握选矿安全规程(GB18152-2000)。
10.2标准和规范
熟悉煤矿选煤技术术语(GB/TC 186-1998);
熟悉《有色金属选矿术语标准》(YS/t 5028-95);
掌握《选煤工程设计规范》;(GB 50359-2005);
掌握《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YSJ 014-92);
掌握《化学矿山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HG/T 22808-97)。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矿物加工)
资格考试专业考试规范和标准
1.《选矿安全规程》( GB18152-2000)
2.煤矿选煤技术术语(GB/TC186-1998)
3.《选煤工程设计规范》( GB50359-2005)
4.《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 YSJ014-92)
5.有色金属选矿术语标准(YS/T5028-95)
6.《化学矿山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 HG/T 2280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