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有哪些规定?
《规定》明确,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园内设立食堂、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需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避免销售高盐、高糖、高脂食品。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条例
配方机构
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
实施时间
2019四月1
配方过程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2018年8月20日教育部第20次部务会议、2018年2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9次常务会议、2019年2月2日国家卫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1]
法规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集中用餐学生和教职工的食品安全、营养和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营养和卫生管理。
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以供餐或外购食品(包括向供餐单位订购食品)的形式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性和便利性原则,围绕采购、储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完善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五条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宣传教育。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第七条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与食品安全、营养与健康相关的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与健康管理作为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责任、促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估考核;指导和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高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为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要的营养与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人员。
第十条区域性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职责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卫生的监测、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