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试大纲答案
(供参考)
一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
1.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权威,保证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要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相统一,既体现改革创新精神,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要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严格依法办事,积极履行职责。
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1)法律行政。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管理;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2)合理管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行政相对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不歧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符合法律目的,排除无关因素的干扰;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该是必要和适当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正当程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并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与行政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高效便捷。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原因需要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赔偿行政相对人遭受的财产损失。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经济、社会、文化事务管理职责,由法律、法规赋予相应的执法措施。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依法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究,侵权必赔。
3.规范行政执法的要求。
答: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要减少行政执法层级,适当转移执法重心;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2.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3.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其他行政强制的档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应当归档。
4.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5.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法界定执法责任,科学设置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制度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评议要听取公众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基本原则:
(1)处罚的法定原则。
1.处罚依据合法;
2.处罚主体合法;
3.处罚权限合法;
4.处罚程序合法。
(2)公正公开处罚原则。
公正处罚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判断,公正地处罚违法者。我们既不能在同一种情况下给予不同的惩罚,也不能在不同的情况下给予相同的惩罚。
(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相适应,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和救济方式应当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4)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它不仅仅是一种制裁,还具有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惩罚不是目的,而是通过惩罚达到教育目的的手段。行政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时,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5)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6)追究刑罚实际效果的原则。
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7)不免除民事责任,不代替刑事责任的原则。
行政相对人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因受到行政处罚而免除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8)充分保障刑罚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行政处罚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护相对人的权利。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处罚违法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2.被处罚人享有哪些合法权利?
答:(1)陈述并为自己辩护;(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附:《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什么关系?
答: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民事责任的形式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必须给予刑事处罚,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罚金和有期徒刑等方面冲抵。
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1)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哪些?
答:(1),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成为合格的被告。但是,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A是依法设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二)有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具备技术检验或技术鉴定的必要条件。
6、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要求。
答:1。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A是依法设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二)有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具备技术检验或技术鉴定的必要条件。2.行政处罚的委托权限和委托行为必须在委托机关的法定权限内。3.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应当以受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4、委托机关应当监督受委托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5.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7.行政处罚管辖权。
答: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有争议的,报请* * *的同级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适用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9、一件事的内容不再处罚。
答: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0,依法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答案:(1)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予以管教;(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4)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答: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功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2,行政处罚时效。
答: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13.行政机关告知义务的履行。
答: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4,当事人陈述申辩。
答: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15,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条件和内容。
回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预定格式和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和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16,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要求。
答:除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外,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均须适用一般程序。行政机关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有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7.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答:(1),当事人姓名、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18,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公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9,听证的适用范围,了解举行听证的一般程序。
答: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案件调查人员以外的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出席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违法当事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20.缴纳罚款的期限。
答: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1,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答: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没收。
(1),依法处以二十元罚款;
(2)、不当场收缴后难以实施。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2、逾期缴纳罚款。
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加收罚款金额3%的滞纳金;
(二)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划拨冻结的存款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3.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条件。
答: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24、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答: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5、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责任追究情况。
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委托处罚规定的。
26、违法收取罚款的责任追究。
答: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7、执法人员失职责任追究。
答: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