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教育部关于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如下:
条款:
《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条件,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者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有两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办法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上线”、“转入地下”、“换马甲”等三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最高罚款654.38+万元的法律责任。
处罚程序:
注重与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的衔接,结合校外培训执法实践,明确结案标准、调查权限、听证信息、违法所得认定标准,努力规范校外培训执法行为。
非法情况:
依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律法规的立法权限,对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实施办法;
1,规定要求:
《规定》适用于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和3周岁以上中小学生,非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抵制校外培训违法行为。
创造有利于学生成长的良好环境。
2.实施措施: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压实执法责任,确保校外培训执法的有效性。要求建立挂牌督办机制、公开通报机制、统计报告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既加强对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超越权限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又督促执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
依法严查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双减”政策长期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