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内容

第1部分: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

1,制定各种放射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2、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定期检查和评估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建立个人剂量档案。辐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系列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未启动安全防护装置的情况下,不要打开X射线装置进行工作,以防发生辐射照射事故;

3、凡需增设或拆除现有辐射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重新监测和评估后,方可进行;

4.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包括事故报告、事故区域封闭、事故调查和处理、人员辐射剂量估算和医疗救治等。

个人健康和个人剂量管理系统:

个人健康管理系统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只有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人员才能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年,必要时可以增加临时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离岗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与应急处置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6.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7.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放射性因素可能造成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放射性疾病患者时,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放射工作单位,并按照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8.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合格证上。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不适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并作出妥善安排;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安排。

9.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孕妇参加急救和可能引起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哺乳期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10:放射工作单位应建立并终身保存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暴露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意见;

(三)放射性疾病医疗救治、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信息。

11: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制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1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放射性疾病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13:放射性疾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14:放射工作人员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5:放射工作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休假外,每年还可享受2-4周的保健假。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职放射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可由所在单位安排保健。

个人剂量监测系统

1: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身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和复制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2.个人剂量监测文件应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信息;

(2)应急或事故时的辐射剂量、调查报告等相关信息。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书》中。

3.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2)作业结束后离开未密封的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监测个人表面、衣物和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发现污染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作业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剂量计。

4.个人剂量监测应由有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5.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并参与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在每个监测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并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6.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卫生部。

7.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制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设备检修和维护系统

一、设备的定期维护(每三个月一次)

1、X射线装置、设备和仪器应定期维护保养,有维护保养记录,有维护保养人员和验收人员的交接登记和签字;

2.防护设施和警告装置(联锁装置和警告灯等)。)应定期维护,有维护记录和维护验收人员签字。

二、日常维护(日常)

l确保环境条件(温度、湿度等)。)符合设备要求后方可启动。

2.每天开机后检查机器是否正常;是否有提示错误等。,如有异常疑点,必须提前排除。

3.严格遵守机器的操作规程,使用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切断电源,并请维修人员检查维修。。

4.每天工作结束后,有必要清洁机器上的污垢。

辐射事故应急计划:

医院制定了辐射事故应急处理方案。本项目使用的X射线装置属于二类和三类射线装置。为有效应对辐射事故,强化辐射事故应急处理责任,最大限度控制事故危害,根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四十条和国家环保总局文件《环境与发展

(1)应急机构及职责分工;

医院成立了辐射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职责之一就是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

①辐射安全领导小组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和指挥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

(2)医院院长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中人员和物资的动员和调配,并迅速向医院辐射安全领导小组和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辐射事故报告单应在24小时内上报。

(3)工会组织负责人要全力协助辐射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时抓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协助做好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4)有关部门应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协助上级部门调查事故,收集证据,整理资料,做好记录;

⑤参加辐射事故应急救援人员要自觉遵守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尽职尽责完成救援任务,通过积极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故危害,为尽快恢复正常工作创造条件。

(2)事故报告系统: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并填写辐射事故初步报告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事故,不得迟报或谎报。同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处理。

所有事故都要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辐射装置丢失或被盗、疑似故意辐射事故要同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如果人员的辐射剂量可能对人体有害,还应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3)事故的应急处理;

发生辐射事故时,迅速分工,积极采取措施,减轻事故危害后果,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一)辐射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通知同一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离开,并及时报告;

(2)放射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3)辐射事故处理必须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环保、卫生防护人员参加。未经防护检查人员许可,不得进入事故区域;

④事故单位应立即将可能造成辐射损伤的人员送往指定的急救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请求辐射事故应急指定医院立即派人到事故现场,采取治疗措施,遵循积极抢救、生命第一的原则。

⑤除上述工作外,保护检查人员还应执行以下任务:

a .迅速确定该场所的辐射强度和影响范围,划定禁区,防止外照射的危害。

B.根据现场辐射强度,确定现场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

C.协助并指导现场执行任务的人员穿戴防护装备和个人剂量计。对于严重的剂量事故,应尽可能记录现场的辐射强度和相关信息。并在现场重复测量,估算当事人受到的剂量,根据辐射剂量决定是否进行医疗或治疗。

d .处理完各类事故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任何严重或重大事故都应向上级报告。

(4)联系方式

医院的应急预案上标有医院相关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以及省市环保局、地方卫生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方式。

⑸辐射事故的调查

发生重大放射事故后,应立即成立由各有关部门安全第一负责人任组长,医院领导和医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和生产恢复组。

该院应急措施拟报环保部门登记备案,符合相关部门应急管理规定,具有良好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辐射防护管理机构和人员:

(1)医院成立了辐射安全防护管理组织,以院长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组员,职责明确,负责医院辐射安全防护的日常管理。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使用二类、三类射线装置的,应当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见附件4)的规定。

⑵该院放射安全防护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责明确有效。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和检查辐射。

第二章:辐射岗位职责1。值班人员必须在科主任的领导下,爱护各种影像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调节机房的温度和湿度,保证X射线检查的正常运行,各种仪器和附件使用完毕后,对机房进行复位和清洁。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指定的性能条件工作,不宜擅自变动,实习和见习必须在老师的指导下工作。

3、根据临床要求,进行常规和特殊摄影及各种对比,及时与相关岗位保持密切联系,并不断反馈质量信息。如果患者不确定,应要求患者在各种检查后观察结果。使用碘造影剂时,工作后观察15分钟,及时发现延迟反应。

4、不推诿病人,坚守工作岗位,按时开门查房,机房不准会客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机房内不准吃东西,严禁吸烟,出现医患纠纷时,保持克制,多解释,妥善处理,及时上报。

5、加强防护意识,注意对患者敏感部位的必要照射,尽量使用小型照射野,无关人员不进入工作环境,陪护人员应进行防护辐射教育。

第三章: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为确保放射源安全,保护放射源周围环境免受辐射污染,保护洗煤厂工作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岗位职责。

1.从事放射性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2.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放射基本知识和放射性同位素源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并持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书》方可上岗。

3.新上岗或转岗人员必须通过健康检查,并取得“放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在放射源密度计岗位上工作。

4、上岗必须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和热释光个人剂量计。

5.建立放射源管理台帐。

6、放射源安装现场和临时贮存监控报警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

值班,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7、放射源安装现场和临时贮存场所周围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并设置监控和红外报警监控设备;临时储存室应由两人双锁,放射源进出储存室应有记录。

8、放射源临时存放处周围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并划出安全线,严禁非操作人员靠近安全线。

9.始终保持放射源岗位环境的整洁。

第四条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辐射诊断人员

1,根据临床需要从事透视、常规摄片、特殊摄片等操作。定期写放射诊断报告,定期检查诊断符合率。

2.及时报告急诊病人的放射诊断,承担特殊放射摄影和放射检查中的抢救工作。

3.遵守操作规程,正确操作机器,负责机器的维护,并接受专机负责人对操作的指导和监督。

4.开展放射诊断专业的教学和培训,参与科学研究。

二、放射技术人员

1,根据临床对常规和特殊X线的申请,配合诊断医师进行特殊摄片,保证摄片质量,配合诊断医师完成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机器运行所需的检修和定期维护,负责专机操作人员的指导和监督。

3、在放射诊断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特殊摄影和对比检查。

4、负责放射技术专业的教学和培训,配合诊断人员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

5.专职放射科医师负责本科设备的安装、故障排除和定期维护,并负责机器使用的全面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放射人员的职责为了确保放射设备的安全,保护放射源周围环境免受辐射污染,保护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岗位的职责。

1.从事放射性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2、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放射性基础知识、放射性同位素源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持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书》方可上岗。

3.新聘或转岗人员必须通过健康检查,并取得“放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在使用放射设备的岗位上工作。

4、上岗必须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和热释光个人剂量计。

5.建立放射源管理台帐。

6、放射源安装现场和临时仓库的监控和报警系统,必须24小时有人值守,并作好交接班记录。

7、放射源安装现场和临时贮存场所周围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并设置监控和红外报警监控设备;临时储存室应由两人双锁,放射源进出储存室应有记录。

8、放射源临时存放处周围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并划出安全线,严禁非操作人员靠近安全线。

9.始终保持放射源岗位环境的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