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属于教育培训机构吗?
1.对于以培训或教育为主要功能的办公楼,应作为教学楼对待。详见题目:教学楼-建筑防火消防设施要求!
2.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要根据儿童活动场所进行处置。详见题目:儿童活动场所——建筑防火消防设施要求!
3.托儿所和幼儿园。详见题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消防设施要求!
4、中小学,见题目:中小学——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对于只有几个办公室或局部楼层用于培训课程的写字楼,整体还是写字楼。建筑防火消防设施要求请参考:办公建筑-建筑防火消防设施要求!其中,培训课程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当培训课程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应安排在一楼或二楼;当设置在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内时,宜布置在首层。
二、公共建筑中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培训课程,房间可设置1疏散门。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5m时,可设置疏散门。
3.培训班的安全疏散距离:房间的疏散门通向疏散走道与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通向疏散走道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的规定。(注:“教学楼”要求见表5.5.17)
4.当培训课程设置在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内时,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5.1.1的规定,并参照“教学场所”执行。
5.当培训课程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时,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第5.2.1条的规定,并参照“教学场所”执行。
6.当培训课程设置在地下民用建筑内时,建筑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第5.3.1条的规定,并参照“教学场所”执行。
七。声明:本文中的所有要求都是与特定功能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在实际应用中,具体要求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执行。
验收标准: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和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消防:
1.培训对象在14周岁以下的教培机构,应选择123层;如果在高层建筑内,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如果是在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内,独立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疏散宽度不应小于该场所总设计疏散宽度的70%。
2.培训对象为14周岁以上的教育培训机构位于三层及以下,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三层总人数不大于50人时,可设置疏散楼梯。
3、吊顶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4、房间疏散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宽度应按平面布置图进行核算。
5、外墙应设置供消防救援进入的消防救援窗。
6、窗户、阳台等不能设置封闭金属围栏的地方,应设置辅助疏散和逃生设施。
7、装修不能影响原有消防设施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