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收费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如下:
1,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原则。
(1)按照国际惯例或原则审批收费项目。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批。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非行政许可收费),按规定审批。
(四)为公民、法人提供行政许可事项以外的特定公共服务,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收费项目。(5)需要分高低的各种考试费,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
2、不符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设立。
(1)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收费。
(二)依据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各种许可、资质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年检、年审或者检查不收费。
(3)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费用。
(四)依据地方性法规,但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收费。
(5)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收费。
(六)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市场的歧视性收费和地方保护性收费。
(7)专门针对农民的收费。
(8)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出具的证明和凭证,或虽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已有资金来源的。
(9)未经人事部批准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包括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的考试)。执业资格入学考试和职业水平认证考试);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10)除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外,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强制性考试均收取费用。
(11)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公民、法人参加的评比(包括评选、评优、授奖、评审、展览)。
(12)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行政机关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由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实施收费的。
3、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审批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扩展数据
分类
1.按照收费对象分为三类:涉企收费、涉农收费和其他收费。
2.根据收费的性质,分为两类: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
(一)“行政收费”是指政府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二)“经营性收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三、按管理权限可分为中标费、中标费、中标费和其他费四类。
(一)该项中的中标费是指中央政府批准的项目和中央政府规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省级标准收费是指中央审批项目和各省(区、市)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省级标准收费是指各省(区、市)审批项目和省(区、市)自行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其他收费是指各省(区、市)审批项目和各省(区、市)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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