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公证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职守,规范服务,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素质。

1,忠于事实和法律。

公证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法律以外的非客观事实和因素的影响。

公证员应当忠实维护法律尊严,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权的平等实现。公证员应当自觉履行法定的保密义务。千万不要利用自己知道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公证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德的行为。

2、热爱本职工作,规范服务。

公证员应当热爱公证事业,努力做到勤勉尽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办理公证事务。

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代理人和参与人其权利义务,并对权利义务的真实含义作出明确说明,避免简单告知流于形式。

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热情地对待当事人、代理人和参与人,充分注意他们在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方面的差异,避免因言行不慎而产生歧义。

公证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公证事务,及时受理、审查和出具证明,不得因个人原因和其他主观因素拖延和推诿。公证员要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杜绝玩忽职守、敷衍塞责等耽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条公证员应当讲究礼仪,衣着得体,举止文明,维护公证员的职业形象。现场宣读公证书时,语言要规范,用词要清晰,避免使用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语言表达。发现其他公证员有违法行为或者已经生效的公证文书有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举报。

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要独立思考,独立判断,敢于坚持正确意见。

3.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素质。

公证员应当品德高尚,诚实守信,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公证员应当具有忠于职守、不徇私情的理念,以及维护平等、促进正义的良知,自觉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

公证员应当不断提高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保证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能够满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公证员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勤奋进取,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

公证员要有开拓创新意识,要有学习和探索前沿学科、掌握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的热情和自觉。公证员不得通过非正常程序或者不适当场合对其他公证员正在办理的公证事项或者办理结果发表不同意见。

公证员不得在公开场合或新闻媒体上发表个人愤怒或有损公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不负责任的言论。在日常生活中,公证员要严格自律,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