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物业管理的规定
《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管理可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根据委托合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建筑物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生活秩序、环境容貌等进行维护和修缮的活动;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委托的管理过程。《民法典》中有很多关于物业管理的规定,按照不同的模块分为很多条,赋予物业不同的权利,比如建筑物的所有权、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公共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建筑区划内道路和绿地的所有权等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章:业主对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房屋、营业场所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与* * *共同管理* * *除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 * * *享有部分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 * * *部分享有权利和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和营业用房时,其部分* * *所有权和* * *管理权一并转让。
第274条道路、绿地等权利。建筑区划内属于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的道路,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但城市公共绿地或明示的个人绿地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 * *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归业主所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权属,由当事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租赁的方式约定。占用业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车位,归业主所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在主要用途建筑的车位、车库分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八条房地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相邻关系的处理有规定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办理。
第二百九十条有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的房地产的所有权人,应当为相邻所有权人的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相邻所有人之间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有相邻关系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因出入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房屋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煤气管道等需要使用相邻土地或者建筑物的,该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建筑与通风、采光、日照相邻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相邻不动产之间的不可测量物侵犯不动产权利,所有权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