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北京市家具制造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家具制造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木、金属家具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家具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第三条原则家具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经费保障家具企业应当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的必要投入,保证建设项目评价、职业危害控制、作业场所检查、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检查等全部费用。均落实到位,其费用应在生产成本中如实列支。第五条达标创优家具企业应积极参与创建职业卫生示范企业活动,不断改善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工作和劳动条件。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生产工艺家具的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职业危害较小的技术和工艺,积极使用无毒或者低毒的原(辅)料,以无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第七条家具企业产生粉尘、有毒物质的生产设备,应当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第八条家具企业的生产布局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剧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工作场所与居住场所分开。第九条作业环境家具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和职业危害特点,设置通风、解毒、除尘、屏蔽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和强度符合GBZ2.1/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第十条建设项目“三同时”家具企业应当加强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三章控制措施第十一条通风与净化家具企业应当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尘毒危害,采取局部排风、全面通风或者混合通风等措施,降低工作场所尘毒浓度。(一)木制家具企业应在以下工序设置通风净化装置:1、锯、刨、铣、磨、磨机等生产设备应配备局部排风和除尘装置;2、干磨工作台(室)应设置下排气或侧排气吸尘装置,磨削位置不固定时应使用移动式除尘装置;3.涂装作业应在机械通风良好的全封闭或半封闭的特殊区域内进行;4.涂胶、擦色、调漆、手工涂漆、油漆烘干等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装置,并划定作业区域。(2)金属家具企业应在以下工序设置通风净化装置:1。焊接作业现场应安装固定式或移动式局部通风除尘装置,并保证足够的新鲜空气;2.应设置局部排气系统和除尘装置,用于除锈或清除旧漆;3.静电喷粉应在机械通风良好的密闭或半密闭的特殊区域进行,不易积粉。第12条现场作业涂装作业开始时,应先打开风机,再启动涂装设备。操作结束时,应先关闭喷漆设备,然后关闭风扇。第十三条个人防护用品家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应符合GB1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择规则》和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的要求。特种防护用品应有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安全标志标志“拉”。家具企业应随时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损坏或失效,发现问题及时更换。(1)工人在木制家具企业锯、刨、铣、磨时应戴防尘口罩、塞耳塞或耳罩。2、干手工打磨作业时,工人应戴防尘口罩和发帽;3.工人在油漆、涂刷和涂刷时应穿戴液体化学品防护服、防渗透手套、头发保护帽和防毒面具。(2)金属家具企业工人锯料、冲孔、拉丝金时应戴耳塞或耳罩。2.焊接时,工人应穿戴焊接防护服、焊接手套、防烟面罩和焊接护目镜;3、金属磨削作业时,工人应戴防尘口罩和防冲击的眼睛防护用品。4.清除旧油漆时,工人应穿上液体化学品防护服、防渗透手套、防毒面具和护目镜。5.喷洒时,工作人员应穿戴液体化学品防护服、防渗透手套、头发保护帽和防尘防毒面具。第十四条有隔离危险源的木家具企业的手工打磨、涂胶、着色、调漆、喷漆工序应当隔离设置。金属家具企业喷涂工艺应隔离设置,焊接作业应在单独的房间内进行或用防护屏隔开。第十五条公告栏家具企业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工作场所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危害检测结果。第十六条警示标志家具企业应当按照GBZ158《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志》的要求,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和设备上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志。第十七条卫生家具企业不得在工作场所居住。劳动者不得在粉尘和有毒的工作区域内饮水、饮食和休息。工作现场、生产设备、工件和工人上的灰尘应由吸尘设备清除,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油漆操作中使用的溶剂或稀释剂不得用作皮肤清洁剂。第十八条辅助设施家具企业应在喷漆、抛光作业场所设置更衣室,休闲服和防护服可存放在同一房间但分柜存放。喷漆车间还应设置淋浴间和盥洗室。第十九条家具企业工作场所存放油漆和稀释剂的容器应当密封。打开和使用后,应将其密封或储存在通风柜中。第二十条接触酸、碱等腐蚀性液体工作场所的应急设施应当配备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第四章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家具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业卫生职责,对企业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职业卫生管理家具企业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评价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健康检查制度、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有毒作业防护管理制度和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四)建立健全职业危害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应列出能实施急救的医疗单位,并应定期演练,不断修改完善。第二十三条危害因素检测家具企业应当至少每年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进行一次检测和评价。当检测和评价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家具企业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直至符合标准要求。检测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二十四条家具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并将其写入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申报危害的家具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及其变化情况,并对申报内容负责。第二十六条防护设施维护家具企业应当定期维护、检修、检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二十七条培训家具企业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并建立档案备查。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各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的危害;(二)各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和方法;(三)各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维护情况;(四)正确选择、使用和维护个人防护用品的方法;(5)急救常识等。第二十八条保健家具企业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岗后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相关作业。第二十九条化学品安全技术规范家具企业应当有本单位使用的各类油漆、稀释剂和胶粘剂的中文安全技术规范。其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化学成分、理化特性、对人体的危害及其他危险、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应急处理措施、有毒有害标签、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电话。本手册应归档保存。第三十条档案管理家具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1)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二)建设项目预评价、竣工验收评价和政府部门审查、验收批准文件等资料;(三)政府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出具的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4)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五)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材料;(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评价的数据;(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档案;(八)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档案;(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十)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资料,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和内容、培训人员名单、考核结果等。;(十一)职业病病人档案;(十二)各种设备和化学品的中文说明;(十三)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相关材料。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附则本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附表: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工作场所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一览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