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能通过特种作业培训中心的培训拿到上岗证吗?
(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发布,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
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经考试发证机关批准,可免于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就业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教学安排,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审查和认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审查由审查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进行;审查发证机关负责审核。
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标准,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所在单位持学历证书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书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就业所在地的考试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审查发证机关或其委托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审查。
特种作业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1次。如果补考仍不合格,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受考试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承担特种作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结果。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条件并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考试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核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受理申请的审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已受理。
第十八条对受理的申请,审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样式、标准和编号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后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的信息发生变更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