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畲文化保护条例
(1)畲族语言和口头文学;
(2)畲族歌舞、武术;
(3)畲族传统技艺;
(4)畲族饮食文化;
(5)畲医畲药;
(6)畲族传统礼仪、节日等民俗;
(七)建筑物、服饰、器皿、手稿、家谱等。与畲族的生产方式、生活习俗和历史发展有关;
(8)较为完整的畲族文化生态区;
(9)畲族文化的其他表现形式。第四条畲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尊重畲族风俗、信仰和习惯,维护民族团结。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畲族文化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辖区内畲族文化保护工作,并将畲族文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畲族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畲族文化保护工作。
畲族聚居村的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畲族文化的保护工作,指导畲族聚居村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开展畲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
畲族聚居村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负责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畲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第六条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畲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开展畲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市场监督管理、文物、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畲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第七条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畲族文化保护与传承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八条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和职责,积极参与畲族文化保护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畲族文化保护社会组织,广泛开展畲族文化保护工作。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畲族文化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设立潮州市畲族文化保护与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于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用于:
(一)搜集、收集、整理、出版畲族文化珍品、文献、典籍和实物;
(2)抢救和保护濒临消失的畲族传统文化;
(三)开展畲族文化展览、演出、学习、学术等文化宣传交流活动以及畲族文艺创作补贴;
(4)扶持畲族文化产业发展;
(五)在畲族文化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六)保护和发展畲族文化的其他工作。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畲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展畲族文化研究,培养畲族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专业人才。
鼓励和支持学术艺术团体和个人从事畲族文化的研究和艺术创作。第十一条对畲族文化研究和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二条设立潮州畲族文化活动周,鼓励和支持相关畲族乡镇、村寨、教育机构、民间组织和群众团体开展畲族传统民俗活动。
畲族文化活动周的时间和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十三条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畲族文化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畲族文化保护名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畲族文化保护项目。
畲族文化保护名录应当包括项目的名称、类别和责任单位。列入畲族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由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制定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