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执法局职权范围

综合执法局的职权范围如下:

1.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市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综合执法局全称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

综合执法局的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

4、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考核;

5、负责全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事业、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6、负责全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和廉政勤政建设;

7.承办市政府和市城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执法权的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的;

(三)执法频率高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要求;

(四)确需集中演练的。第十四条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应当实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

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