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的义务兵退伍回崇明可以安置吗?
不安置,除非是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属于烈士子女因战致残并评定为五至八级伤残的。
根据NPC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休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伍义务兵享受国家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并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等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被普通高等学校或者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享受国家发放的助学金。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职位,在部队服过现役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在服现役期间,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义务兵,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伤残的,退出现役,由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贴;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创业的,符合本条第一至第四款的规定。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休养老金标准。退出现役的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