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工作人员进入辐射工作场所应遵守哪些规定?

(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2)作业结束后离开未密封的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监测个人表面、衣物和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发现污染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作业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剂量计。

法律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a)至少65-438+08岁;

(二)职业健康检查合格,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辐射防护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

(4)遵守辐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书。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其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身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和复制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信息;

(2)应急或事故时的辐射剂量、调查报告等相关信息。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书》中。

第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2)作业结束后离开未密封的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监测个人表面、衣物和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发现污染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作业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剂量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