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机构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法律解析: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满足四个基本条件:1)申请设立学校时,应当有可靠的合格教师来源,能够通过聘请专职或者兼职教师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2)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设施和设备;3)学校成立时,必须建立相对健全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4)有必要的办学经费和稳定的资金来源。此外,组织者还必须依法办理设立批准手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各级各类的,其审批程序也应按相应级别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履行审批手续的具体程序大致如下:

1.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设立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符合相关设置标准的相关事项;

2、由审批机关审批,包括到校舍实地调查了解情况;

3、经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制度、资金筹集和管理等。;

(二)发起人的名称和地址或者姓名和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凭证,并注明产权;

(四)捐赠学校财产应当提交捐赠协议,协议应当载明捐赠人的名称、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式,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民办学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同意设立的,发给设立批准书。不同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建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主办单位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准备批准书;

(二)设立报告;

(三)学校章程和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成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和会计人员的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符合办学条件、符合设立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本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说明不批准正式设立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