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培训
目前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劳资关系矛盾都没有我国激烈,现实中也发生了大量的劳动争议。当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和违法成本明显增加,特别是用工、工资和管理自主权受到严重限制。其实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合同法并不会给用人单位带来灾难性的影响。今天,即使在《劳动合同法》的背景下,用人单位仍然会在劳动关系的天平上占据有利地位。当然,这是在用人单位改变管理理念的前提下。今天主要讲劳动合同法的六个方面:包括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劳动合同法》适用的主体:《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首先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没有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部法[1995]309号规定,我国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对策(1)、劳动合同的订立1、劳动关系的成立(1)、引起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雇佣,而不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的订立。(二)履行用人单位告知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告知劳动者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条件、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履行告知义务,而不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告知义务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在实践中,为了规避相关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并要求劳动者书面确认用人单位保障了其知情权。(3)签订书面合同除非要求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对用人单位做出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将有两种责任。一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该期间月工资的两倍;二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向劳动者支付违法期间未满一年的二倍月工资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和住所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动态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的事项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定必备条款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先是一个月宽限期内的劳动报酬如何确定。用人单位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的,那么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不明确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同工同酬的工资。其次,劳动报酬和工作条件的标准约定不明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标准约定不明确,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规定或者集体规定没有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约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劳动合同的履行是1,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1)和完全履行原则。它意味着劳动合同双方在任何时候都应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合法性原则。它意味着劳动合同双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不得有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强调三个方面。一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签发支付令。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加班(我国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八小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职工探亲假等休假制度;限制加班。规定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与工会协商并征得工会同意,加班时间长度必须符合《劳动法》的限制性规定,不得随意安排加班(不得超过加班人员的加班时间)或者变相强制加班(主要是制定不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第四条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解决)。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区分标准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支付条件和标准)。三是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有权对用人单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劳动条件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的50%-100%支付赔偿金。2.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一是要求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1,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换言之,协商一致原则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2.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修订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各执一份。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四十条第三款)。(4)劳动合同解除权1,用人单位解除权(1),与劳动者协商解除权(2)。错误解除劳动合同权是指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过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行使过错解除权时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过错解除权: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3)无过错解雇权无过错解雇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劳动者的无过错原因和客观情况需要不能履行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在提前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与无过错解除相比,无过错解除的程序性权利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的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4)《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权的限制首先,《劳动合同法》废除了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权。用人单位行使劳动解除权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的解除权(1)、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权(2)、通知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特殊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的特殊解除权。特别解除权是指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期限限制。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行使特别解除权: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非法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五)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包括:(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对劳动合同解除的限制。《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国家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①《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自任职之日起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年限;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任期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但个人任职期间严重过失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2)原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即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4)《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