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登山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登山运动的发展,保障我国登山活动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5000米以上独立山峰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登山活动。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登山工作,国家体育总局登山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登山活动。

中国登山协会和地方各级登山协会应当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划定攀登高峰,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分别公布。第二章登山活动的申请和批准第五条举办登山活动应当组建符合下列条件的团队:

(一)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起;

(二)两名以上会员,并参加过省级以上登山协会组织的登山知识和技能的基础训练和体能训练;

(3)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登山教练或山地向导,1登山教练或山地向导最多可带领4名队员;

(四)所有队员必须在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疾病障碍;

(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防寒、通讯、生活、医疗等基本设备和器材。

登山团队不得吸引外国运动员参加。第六条登山团队设领队(队长)。团队领导(队长)组织和管理团队活动和成员。队员应服从领队(队长)的指挥。第七条举办登山活动应当提出申请。

攀登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举办者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一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攀登未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举办者应当在活动实施三个月前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攀登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处的山峰,应当经攀登所在地一侧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山峰交界处另一侧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通报。山峰交界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有争议的,由国家体育总局决定。第八条攀登7000米以上的山峰,登山活动举办者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特别许可。第九条申请登山活动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登山活动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三)登山队全体成员名单及其登山简历;

(四)登山队登山教练或登山向导的资格证书;

(5)登山计划;

(6)设备清单;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第十条申请获得批准的,由批准部门出具由国家体育总局监制的登山活动批准书。审批部门为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审批结果还应当向国家体育总局备案。第十一条登山活动计划中,如有需要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凭《登山活动批准书》,登山活动主办者可以委托批准部门代理。第十二条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为登山团队提供包括交通、攀登路线、山峰区域气象特征、注意事项等在内的咨询服务。第十三条登山团队改变登山季节、路线或者山峰的,应当重新申请。第三章登山活动要求及成果确认第十四条登山团队进山前,应当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交登山活动批准书,并按照山峰所在地有关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缴纳登山环保费。第十五条登山团队应当维护登山路线和营地的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登山垃圾。地方环境保护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登山团队在登山活动中,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及时向批准单位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第十七条登山活动结束后,登山团队应当及时向山峰所在地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将登山活动结果和登山过程中的事故情况书面报告批准单位。第十八条需要提交成果的,登山团队应当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峰顶或所达到高度的照片(取景必须包括背景和对比),圣母峰峰顶必须提供360度连续照片。

(2)登顶和攀登过程概述。第十九条成绩合格后,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将颁发由国家体育总局登山管理中心制作的登顶证书,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符合等级运动员标准的,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申报等级运动员称号。第二十条登山队使用的山峰名称和高度以国家有关部门正式公布的最新名称和高度为准。第四章处罚第二十一条团队未经批准擅自登山的,由国家体育总局登山管理中心或者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停止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可;吊销参加登山活动的登山教练或者登山向导的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