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培训中规定的监督纪律
第三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公务员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公务员所在机关未履行公务员培训职责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公务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以不正当手段招收学生;
(二)以公务员培训为名,组织公款旅游或从事高消费活动;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和培训证书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务员在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