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气瓶充装)有什么要求?
1.基本条件
(1)充装单位应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注1),充装站在未取得充装许可证前不得对外开放;
(二)灌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灌装工艺设施应当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3)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满足灌装工作需要的应急预案,并有效实施;
(4)建立并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和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平台(仅适用于易燃、有毒气体充装),采用信息技术管理气瓶充装过程;
(五)具有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具有充装单位登记的规定数量的气瓶(车用气瓶、不可重复充装的气瓶和呼吸用气瓶除外)(注2);
(6)充装单位应当具备维护气瓶的能力和设施,并负责对本单位登记的气瓶进行标识和维护。
注1: (1)取证搬迁的新建加气站应有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加气站应有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或能证明其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
(2)加气站按照消防部门的相关要求,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取得消防资质意见。
注2:充装介质储存量和专有气瓶数量按照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规定执行。
2.人事部门
(1)充装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2)配备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有气瓶充装管理经验,有处理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有组织协调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3)每个充装地址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员,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
(4)充装场所的操作人员(充装人员,下同)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有气瓶充装操作人员资格。气瓶充装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兼任检验人员;
(5)每个充装地址每班至少配备1名检验人员,并具备气瓶充装操作人员资格;
(6)配备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化验人员,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掌握充装介质相关知识,检测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3.装料平台
(1)按介质分,有待检气瓶、不合格气瓶、充装合格气瓶,并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二)有专用的气瓶装卸场地和专用装卸设备,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三)有气瓶专用仓库,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并有明显标志;
(4)充装单位的充装作业区和辅助服务区应当有明确的界限,还应当有安全警示标志和人员进入的安全须知;
(五)有移动式压力容器检查和卸载的工作场所。
4.填充设备
(1)充装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二)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专用卸载装置,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3)抽真空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用于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的灌装设备应配备紧急切断系统。
5.测试仪器和测试设备
(1)充装单位安装的压力测量、温度测量、质量测量、安全阀、气体危险浓度监测和报警装置(有毒、可燃气体、氧气和窒息性气体必须由充装单位配备)和紧急切断系统应与充装介质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并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二)测定气瓶内残液、残气化学性质的装置和仪器,处理易燃、易爆、有毒介质中残液、残气的设施。
6.特殊条件
6.1压缩气体充装
6.1.1灌装设备
(1)有抽真空工艺要求的,应配备抽真空装置,为充氧而配置的抽真空设备应采用氧专用润滑脂或无脂润滑;
(2)接头的安装应符合相关要求。
6.1.2测试仪器和测试装置
通过电解生产氢气和氧气的灌装装置应具有自动确定氢气和氧气纯度的化学分析仪器。
6.2液化气体充装
6.2.1灌装设备
(1)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应具有排空和回收气瓶残液的装置和真空泵装置;
(2)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应当在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液体卸载装置的液体管道上安装切断阀和止回阀,在气体管道上安装切断阀;
(三)液氨、液氯等有毒气体的充装单位应当具有回收或者处理瓶内残余气体的装置,并安装在能够防止充装时气体溢出的负压操作系统上;
(4)贮存容器应有准确、安全、醒目的液位显示装置,并有可靠的防超载设施。
6.2.2测试仪器和测试设备
(1)具有与充装接头数量相等的计量秤和专用称重秤,其中液氨、液氯、液化二甲醚、液化石油气充装计量秤应具有超载自动切断功能,其他液化气应配备超载自动报警装置;
(2)低温液化气体充装装置中的汽化器出口应装有温度和压力控制报警系统和联锁停泵装置。
6.3溶解气体填充
6.3.1加注地点
真瓶、空瓶、气体原料要分别有专门的库房。
填充设备
(1)有回收或处理瓶内残留气体的装置;
(2)抽真空、测量瓶内剩余压力、确定剩余丙酮或吸附气体介质的量、补充丙酮或吸附气体介质的装置;配有冷却喷淋和应急喷淋装置,并有可靠的水源。
6.4混合气体充装
混合气体充装单位的生产场地、检验和试验能力应当根据混合气体组分的性质,分别满足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充装条件的要求。
7.灌装设备质量保证体系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并有效实施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充装要素控制程序、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充装工作记录和工作见证资料。配备相应要素的灌装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按相应要求履行检查、确认和记录的职责。
7.1填充元素控制
充装单位应当编制并实施文件和记录控制、设备(包括充装设备和充装工艺设备)控制、充装介质检测控制、人员管理、充装工作质量控制、信息跟踪和优质服务、特种设备许可制度实施等质量控制制度。
7.1.1文件和记录控制
7.1.1.1文件控制
文件控制的范围、程序和内容如下:
(1)受控文件类别的确定,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外来文件和其他需要控制的文件;
(2)文件的管理,包括编制、审核、审批、标识、分发、修改、回收、贮存(方法、设施等)的规定。)及其毁灭;其中,外来文件的控制还应具有收集(购买)和接收的规定;
(3)有关部门、人员和场所为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所使用的受控文件是有效版本的规定。
7.1.1.2记录控制
记录控制的范围、程序和内容如下:
(1)记录的填写、确认、收集、归档、保管、保存期和销毁的规定;
(2)质量保证体系执行各部门、人员和场所使用的相关受控记录表格的有效版本的规定。
7.1.2设备控制
设备控制的范围、程序和内容如下:
(1)设备及设备上使用的安全附件的控制,包括采购、验收、备案、运行、维护、使用环境、检定校准、维护保养、特种设备自检、报废等。
(2)设备档案管理,包括建立设备台账和档案、质量证明文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记录、维修记录、校准检定计划、校准检定记录、报告等档案;
(3)设备状态控制,包括设备使用状态标识、检定和校准标识,以及法律要求定期检验的设备检验报告。
7.1.3填充介质的检测和控制
根据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外购商品气、气瓶残气和产品气进行分析。
7.1.4人事管理
人事管理控制的范围、程序和内容如下:
(1)人员培训的要求、内容、计划和实施;
(2)人员培训记录和考核档案;
(3)特种设备相关人员应持证上岗;
(4)特种设备许可证所需相关人员的聘用管理。
7.1.5填筑工作的质量控制
填筑工程质量控制的范围、程序和内容如下:
(1)充装合格气瓶,禁止充装过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或报废气瓶;
(2)灌装过程应按照规定操作,并有专人进行巡回检查;
(3)气瓶充装的温度(压力)和流量符合规定;
(4)溶解乙炔气瓶的充装时间和静置时间符合要求。灌装后,逐一称重并检查压力;
(5)液化气钢瓶充装量符合有关规定,充装后逐瓶称重;
(6)压缩气体的充装压力符合要求。
7.1.6信息跟踪和优质服务
信息跟踪和质量服务控制的范围、程序和内容如下:
(1)充装站标志(涂层标志和信息电子标志)和充装产品标签应当制作在单位已申领使用证的气瓶瓶体上,标签内容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二)充装站应当建立健全气瓶充装、储运、销售、检验全产业链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并有效实施管理;
(三)为瓶装燃气用户提供安全使用指导,为瓶装燃气经销单位或者瓶装燃气消费者提供气瓶安全使用培训。
7.1.7实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许可制度实施的范围、程序和内容如下:
(1)实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
(2)接受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
(3)接受定期检验,包括满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定期检验或校准的要求;
(4)特种设备许可管理,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购买、使用、充装许可单位制造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规定,充装许可(如名称、地址)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特种设备许可管理的规定,特种设备许可换发的规定等。
7.2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
充装单位应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能有效实施。
(1)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必要时)及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2)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
(3)用户信息反馈;
(四)气瓶的检验登记、使用登记、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自检、储存和交付;
(五)充装站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和定期检验;
(6)计量器具和仪器的校准;
(7)资料保管,如归档记录(包括电子文档)、设备档案等;
(八)不合格气瓶的处置;
(9)人员培训和考核管理;
(10)用户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服务;
(11)事故报告和处理;
(12)事故应急预案及定期演练;
(13)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
7.3安全操作程序
充装单位应当结合充装过程制定并实施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应当包括适用范围、人员条件、设备仪器条件、操作程序和方法、监测参数、巡视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理等内容。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
(2)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操作程序;
(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4)气体分析的操作程序;
(5)灌装设备的操作程序;
(6)事故应急处理操作程序;
(7)办理操作手续。
7.4填写工作记录和见证资料
充装单位应填写充装工作记录。填写记录应由操作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字确认。与灌装相关的记录和见证材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收发瓶记录;
(2)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的新瓶、气瓶的抽真空或更换记录;
(3)残液(残气)处理记录;
(4)充装前后的检查和充装记录;
(5)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
(6)媒体测试报告;
(7)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8)设备运行、维护和安全检查记录;
(九)装卸记录;
(10)安全培训记录;
(11)溶解乙炔瓶丙酮补充记录;
(12)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8.填充质量
充装工作应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督条例》的规定,严格进行充装前检查和充装。
控制灌装过程、灌装后的检验和灌装量的复核,并按其规定做好记录,提交给介质采购方。
提交证明材料。
9.替换性能
充装单位在许可期限内的充装业绩应当覆盖其许可范围,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合格,否则按首次申请取证或者追加处理。
10.其他要求
除满足本附件要求外,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细化本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