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文明条例有哪些内容?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内容如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着重规范和倡导行为

第三章促进和保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养成,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整体推进、奖惩并重、注重培育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建设、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

市、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宣传、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措施,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倡导文明行为。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的宣传。

国家公职人员和公众人物应在促进文明行为方面发挥模范作用。

第二章着重规范和倡导行为

第八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说话文明,对他人有礼貌;

在公园、广场、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要裸露胸背、脱鞋、擦干双脚;

不要在公共座位上躺卧或放置个人物品妨碍他人;

先坐电梯再上车,用扶梯按顺序靠右站;

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拥挤、不插队、不越过标志线;

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不要喧哗、大声接电话;

咳嗽、打喷嚏时掩住口鼻,呼吸道传染病患者外出自觉戴口罩;

在公共场所进行鞭打、陀螺、抖空竹等健身娱乐活动,不会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不要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区域、公共电梯和市区公共交通工具上吸烟;在禁烟场所有未成年人和孕妇在场时,不要吸烟;

文明厕所,不占用残疾人专用卫生设施;

开展野外徒步、露营、钓鱼、看表演等活动,自行清理废弃物;

自觉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定:

行人过路口、过马路时不浏览、不操作手持电子设备;

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以及乘坐平板车、平衡车等非交通工具;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和乘客佩戴安全帽;

非机动车不得设置遮阳篷;

驾驶车辆通过有水有尘路段,减速慢行,防止溅到他人;

驾驶车辆通过人行横道时,让行人安全快速通过;

车辆未安装充电设施时,不得停放在充电专用停车位;

不得在高速公路免费停车泊位停放车辆超过三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推进文明村镇和文明社区建设:

不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

不得非法占用河堤、道路或其他公共空间种植和养殖;

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索要高价彩礼,抵制铺张浪费、低俗婚俗、厚葬薄等陋习;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城市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列入禁养名单的犬只,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携带犬只出户,使用不超过1.5米的牵绳;

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博物馆、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但导盲犬、扶助犬等特殊犬除外;

带狗狗坐电梯或上下楼梯主动躲避他人;

狗主人立即清理狗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第十三条市场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做虚假宣传,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不使用高音喇叭宣传商品,不妨碍公共秩序。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文明上网,理性表达,积极传播正能量,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得传播他人隐私,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活动。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节俭消费标志,提示消费者适量点菜,并主动提供公用筷子和勺子以及包装好的商品。市民要理性点餐,文明饮食,不要过量饮酒,不要浪费。

第十六条家庭成员应当互相支持,尊老爱幼。长辈要以身作则,传承良好家风,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邻里之间应该和睦相处,尊重彼此的文化习俗,不干涉他人的正常生活。

居民、村民应当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主动参与社区、村庄美化保洁等公益活动。

第十七条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唱歌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夏季每天21时至次日6时,冬季每天21时至次日7时,禁止进行上述产生噪声的文化体育活动。

每天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和商住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推广使用节水设施,推进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的使用;办公室不得使用一次性水杯。办公楼道路照明逐渐取代了使用自动开闭感应灯。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回收物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

第十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救灾捐赠、扶贫济困、助残救孤、扶贫济困、扶老助残等慈善活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鼓励公民为需要报警和急救的人拨打急救电话,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公民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依法成立各种志愿服务组织。

第二十一条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器官组织、遗体。

第二十二条鼓励公民采取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适当措施。

第三章促进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其办公场所、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设立文明行为宣传栏,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先进典型,传播文明行为,监督不文明行为。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移动媒体和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发布和播放公益广告,表扬和宣传文明行为,曝光和批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引导和鼓励文明行为,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卫生、应急管理等部门、医疗机构和红十字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公众急救知识和技能普及培训,增强公民应急现场救援能力。

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和奖励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长效机制,做好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推进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支出中统筹安排资金,保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文明创建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包括立体和地下停车场,发展临时停车场和泊位。

第二十九条市、县城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公共厕所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车站、医院、商场、旅游景点、体育场馆、政务服务大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建设母婴室、第三卫生间,配备便利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向公众开放停车场、厕所、文化、体育、科教等内部设施。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利用其场所和设施设立服务站,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有需要的人员提供饮用水、加热膳食、避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第三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流动图书馆、公共阅报栏等公共阅读设施建设,为公民提供便捷高效的阅读服务。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场所或者家庭住宅设立图书馆、阅读角等阅读区域,开展图书、音像制品、数字阅读资源的交流、捐赠和赠送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劝阻其工作场所、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区域的不文明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并协助取证。

第三十三条公民有权劝阻不文明行为,可以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举报。负责处理投诉和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和答复,并为投诉和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下列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款规定的,责令离开;拒不离开或者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八款规定的,责令离开;拒不离开或者无法离开的,处以2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负责文明行为促进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21 1 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