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分会工作规则
(中国建筑学会第九届建筑分会第一届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由中国建筑学会领导,由全国建筑行业从事施工、科研的技术工人和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学术团体。英文名:China Building Construction Institute,简称CBCI。
第二分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建筑技术工作者,推动我国建筑技术的进步,促进建筑技术的繁荣发展,促进建筑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建筑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倡导敬业、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服务我国建筑技术的发展。
第三分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广泛深入的建筑技术学术理论交流和学术课题研讨,促进建筑技术的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开展施工技术咨询、项目评估、技术鉴定、成果鉴定、技术培训等。,促进建筑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完成社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成员
第四条申请加入本分会理事会的会员(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国建筑学会章程,认可本分会的工作规则;
(2)有加入本俱乐部的意愿;
(三)在本学科分支的业务(行业、学科)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社会期望值和一定的代表性。
第五条加入分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会员申请;
(2)经本分会秘书处审核后,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加入本分会理事会,成为中国建筑学会会员;
(四)缴纳会费;
(5)分会颁发理事证书,中国建筑学会颁发会员卡。
第六条董事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a)在本部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组织的相关活动,优先获得分会的信息和帮助;
(三)对支部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自愿入会和退出自由。
第七条董事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a)执行分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俱乐部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理事会或秘书处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分会的工作,随时向分会报告情况,及时向分会提供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和信息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八条董事会成员退出会议时,应书面通知分行,并交回董事会证和会员卡。如果会员退出俱乐部后想重新加入俱乐部,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九条理事会成员未按规定缴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俱乐部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俱乐部。
第十条理事会成员严重违反本所章程的,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将其除名。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十一条分公司应当召开民主会议,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应通过民主选举和协商产生,并报社会认可。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遇有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延期的,应提前报经社会批准,最长延期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一般分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会议次数可适当增加。1至2年度召开执行董事或副董事长以上会议。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第一,修改分公司的工作条例;
二是审议分行工作报告;
第三,确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聘请分会名誉主席和顾问;
5.选举分会的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不及物动词商议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理事会理事人数根据分行实际情况确定,执行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65,438+理事人数的0/3。
第十六条分会理事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中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3名。由理事会选出,任期四年。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2岁。50岁以下的董事应不低于1/5。
第十七条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室。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处履行理事会委托的下列职责:
1.执行理事会和主任会议的决议;
二是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
第三,收集、整理、编辑和传递会员发来的信息、资料和经验;
第四,准备理事会会议;
5.负责联系各主任(单位),处理分公司日常工作;
及时向理事会反馈和报告各类信息和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分会可设立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建筑设计奖评审委员会、优秀工程建设案例评审委员会、优秀工程总工程师评审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由秘书处管理和组织。
第十九条支部换届选举由现任主席牵头成立筹备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换届选举前,向本所提交包括理事人数、名额分配、更新比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选举办法等内容的“换届选举方案”,经本所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条根据建筑科学技术的发展,分会可按不同专业领域设立专业委员会,称为“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分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团结与建筑施工相关的特定专业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 *开展相关研究、咨询和交流,探讨技术发展方向,加强相互合作,* * *促进建筑施工科学技术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专业委员会由国内建筑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其他相关领域的专家。专业委员会秘书处隶属于国内有影响力且被业界广泛认可的企事业单位、院校,一般设在主发起人处。
第二十三条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和宣传时,必须使用与所属社会团体名称一致的标准全称,即“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分会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秘书处分会负责制定管理办法,设立、合并或更换秘书处下属单位,接受建议和意见,协助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专业委员会连续两年以上未开展活动、未参加俱乐部活动或未完成俱乐部安排,或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经俱乐部副主席会议同意,可考虑合并专业委员会或更换秘书处所属单位。
第二十六条分会目前成立的专业委员会包括:基坑工程专业委员会、BIM应用专业委员会、模板与脚手架专业委员会、防水技术专业委员会、混凝土施工专业委员会、混凝土质量控制与检测技术专业委员会、冬季施工专业委员会、高校建筑施工学科研究会。
第二十七条专业委员会应组织其成员参加每年召开的建设分会年会,一般不少于5-10人。
第二十八条专业委员会每年10月上旬(165438+)向分会秘书处书面报告当年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分会秘书处汇总后向社会通报。
第五章基金
第二十九条分会经费来源:科技活动专项补助;挂靠单位和企事业单位补贴;技术咨询和服务收入;协助学会发展会员费的保留。
第三十条会费收取标准:根据中国建筑学会章程,会费为100元/年,高级会员为1000元/年,外籍会员为1000元/年(含港澳台);法人会员管理单位10000元/年。俱乐部不收取额外的会员费。
第三十一条俱乐部经费主要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之间分配。第三十二条根据民政部、中国建筑学会等部门的要求,分会以挂靠单位为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或者任意调拨本俱乐部的资产。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分会第九届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8月22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负责解释。
2065年8月22日43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