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生产者党章程》和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生产自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发展党员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充分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审慎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规划;坚持自愿入会、个人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急于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认定、培养和教育
第四条党组织应当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人士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年满18周岁,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加入党的组织,积极参加党的工作,执行党的决议,按时缴纳党费,可以申请加入中国* * *生产者党。
第六条申请入党的,应当向所在工作或者学习单位的党组织提出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者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申请。
农民工也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党员中向流动党组织提出申请。
第七条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心,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在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通过党员推荐、团组织推荐等方式进行。,由支部委员会(没有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会议,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人脉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报告积极分子情况;
(4)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积极分子能否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积极分子上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集中培训等方式,对他们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基本知识,党的历史、优良传统、作风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使他们了解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了解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 * *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在单位(居住地)工作、学习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训教育等相关材料移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党组织要认真审核相关材料,继续做好培训教育工作。培训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三章开发对象的确定和调查
第十三条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积极分子,在听取党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培养为联系人,也可以由党组织指定。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且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和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和现实表现,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 * *产党入党申请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会议介绍发展对象;
(五)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
第十六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目标进行政治审查。
政审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社会公德;直系亲属的政治情况和与自己密切相关的主要社会关系。
政审的基本方法是:与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进行必要的函电或转递。听了我的介绍,查阅了相关资料,如果情况清楚,没必要转学或者转学。在流动人口中对发展目标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实事求是,注意我的一贯表现。审查应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未通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者,不能入党。
第十七条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小时)。培训期间主要学习了党章、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文件。中组部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没有经过训练,除了少数特殊情况,不能入党。
第四章党员接受的准备
第十八条党员的接收和预备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核,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进行初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培养教育等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听取纪检、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核通过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 * *生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在未来三个月内离开工作学习单位,一般不办理接收和预备党员手续。
第二十条基层党委初审通过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党员的接待和准备工作,参加表决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一半。
第二十一条支部会议讨论接收和准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报告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简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并对其能否入党发表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报告;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了充分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只有当赞成人数超过在会议上应有投票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时,才能通过接收和准备党员的决议。有选举权的党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计入票数。
在党支部会议上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一讨论表决。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应及时将党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 *生产者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训教育考察材料等。,并提交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的决议主要包括:发展目标的主要表现;应出席会议并实际有投票权的党员人数;投票结果;决议通过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预备党员必须经党委(工委,下同)批准。
乡镇(街道)党委下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党员编制,但要考虑支部大会接受的党员编制。
党总支不能批准党员预备,但应考虑支部大会接受的党员预备。
除非另有规定,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批准和准备党员。党组不能批准党员预备。
第二十四条党委审批前,应指派党委成员或组织者与发展对象进行谈心,了解情况,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发言人应如实填写《中国* * *入党志愿书》,向党委汇报谈话情况及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考虑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应写入《中国* * *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并通知党支部审批。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我,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没有被批准入党的,要通知党支部和我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批准两个或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一进行审查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党委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备案。遇有特殊情况,审批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的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向党组织提出入党要求的,可以视为党员。
必须严格控制党员发展。经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由上级党委审核,报省委批准。
第五章为党员的教育、调查和正规化做准备。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纳入党支部、党组,并对预备党员进行继续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必须宣誓成为党员。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
第三十一条党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党内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和实践锻炼等方式,对党员的准备工作进行教育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计算。
预备党员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是否可以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教育的,预备期可以延长不少于半年,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反党纪,情节较轻的,仍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须经支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党员准备转正的程序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组提出意见;党支部要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会议讨论表决;报上级党委批准。
讨论和准备党员转正的支部会议,对到会人数和赞成人数的要求与讨论和接待党员支部会议相同。
第三十四条党委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党支部提交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与他谈话,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审批结果。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成为正式党员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预备期未满的党员工作、学习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原党组织报告。原党组织应及时向接收和预备党员的党组织介绍其培训、教育和考察情况。
党组织对转来的预备党员入党材料要严格审查,并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批准,对未经批准的预备党员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基层党组织在预备期满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讨论党员的转正问题,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正式转为党员的,转正时间从预备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其《中国* * *生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及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没有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当地党委或县委组织部保管。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力和纪律性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在发展党员方面,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及时汇报检查结果,并向下汇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有条件发展党员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组织整改。
第三十九条各级党委和组织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倾向性问题和违规发展党员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养,充分发挥其在发展党员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要严肃查处发展党员中的违纪和不正之风。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疏于培训检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典型案例要及时通报,对违规入党的,支部大会不予表彰和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将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中国* * *产入党申请书》样式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委组织部按照样式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