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章程
2013 12经* *区戒教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 *市* *区退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简称* *区退休教育工作者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 *区教育系统各级学校、教育行政事业单位退休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退休教育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退休教育工作者的温暖家园。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学有所教、老有所乐”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服务于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实现科教兴国的中国梦,为三个文明建设和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 * *区党委、教育局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接受组织登记机关* *区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协会办公地址:江浦街道姜钟巷。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时事政治教育。
(二)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开展调查研究,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充分发挥离退休组织及其成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三)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愿和建议,要求有关方面帮助退休教育工作者,特别是孤寡、失能、高龄和特困会员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四)践行科学发展观,发挥离退休教育工作者的政治优势、智力优势、经验优势和时空优势,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条件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根据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各级各类教育培训,组织调研、咨询等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提高其职业道德和教学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安定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教育改革发展,推动科学进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
(5)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及时举办各种报告会、座谈会、联谊会和学习班,丰富和活跃团员的学习生活。根据会员的不同爱好和特长,开展各种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知识讲座,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这个协会的成员由从教育界退休的学校(单位)组成。区教育系统各级学校(单位)退休教育工作者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本区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四)外地退休人员,在本辖区定居是常住户口的可持退休证、户口簿申请入党;
(五)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第九条入会程序为:
(一)填写会员申请表;
(2)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我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和委托的任务;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协会。
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解聘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的会员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五年召开一次的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变更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 * * *区教育局党委批准,并经* *区民政局批准,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和罢免委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召开交流会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65438人+理事人数的0/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质;
(2)在教育系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限原则上最高不超过70年,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理事会通过,报* * * *教育局党委批准,并经* *区民政局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报* * * *教育局党委批准,并经* *区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局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协会会费的来源
(1)会员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收取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严格执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切记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在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协会必须接受* *区民政局和* *区教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由于经费有限,协会只能对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贴。基层分会会长的办公经费和待遇由学校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并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 * * *市中区教育局党委审议同意,并报* *区民政局批准后,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因宗旨完成、自行解散、分立或者合并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二条。终止协会的议案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环* * * *区教育局党委审批。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应在市中区教育局党委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应当停止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协会经* *区民政局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中区教育局党委和市中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03年2月38日经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于2014,65438 *区民政局10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