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如何报集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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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群众性卫生活动,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防治传染病的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蚊、蝇等啮齿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泊、河流、牧场和林区的啮齿动物和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及相关场所的鼠、蚊、蝇等病媒生物。
第三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履行职责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其他暴发、流行和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时限进行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为公众提供医疗服务时,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和病原携带者进行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在确诊前在指定场所进行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实施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隔离期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擅自离开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丙类传染病患者时,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