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医师进行分类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加强紧缺的全科、儿科、精神科、老年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医生与教师的合作,完善医学专科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制度。
国家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培养和调配。国家采取措施,完善中西医互鉴教育体系,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国家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完善临床教学激励机制,保障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待遇,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完成考核。国家建立和完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临床医师专科诊疗水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本机构医师按照规定和计划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医疗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服务和创造条件,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