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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周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天道与德相合,慎独惩德”是西周统治者在夏商“天命与刑”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夏商朝的统治者自称“受命于天”,讨伐不服从自己统治的人。西周推翻了商朝的统治,想为自己的统治找到合理合法的依据。所以说“天”只是把统治天下的“天命”给了那些有德之人。一旦统治者失去了他的美德,他将失去天堂的保护,一个新的美德统治者将取代他的位置。这就是“以德配天”。一个有德的统治者还必须“慎刑”,即首先要通过道德教育使人民臣服,实在不行再施刑。在使用刑罚时,应宽以待人,慎之又慎,不应盲目严惩。
这一思想对中国所有的统治者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汉代中期以后,逐渐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二)礼与刑的关系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特有的法律渊源,是维系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原则和规范的总称。宗法制度是以父系家族为中心,以血缘远近来区分亲属关系的规则。仪式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的仪式。发展成为奴隶社会的一套仪式。礼有两层含义。第一,抽象的原则精神可以概括为“亲吻”和“尊重”。也就是亲亲敬亲的人。二、具体的礼仪规则,每个朝代都有不同的规定,西周表现为“五礼”,即吉(祭祀)、凶(丧)、军(行军打仗)、客(待客)、贾(冠婚)五大礼仪规则。
礼与刑相辅相成。如果你送礼物,你就会受到惩罚,这种仪式不亚于庶人,而惩罚也不超过一个医生。
合同和婚姻继承法
契约:西周时买卖契约叫“质押”,写在竹简上。对于买卖奴隶、牛和马,较长的债券被称为“质押”,而对于买卖武器和稀有物品,较短的债券被称为“质押”。西周的借贷契约叫“伏别”。“福”是把双方的权利义务写在竹简上,“别”是把“中”字写在竹简中间,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持一半。这说明古人已经注意到契约的严肃性。
婚姻:“六礼”是缔结婚姻必须经过的六道程序,“七出”是解除婚姻的条件,“三不”是公婆与妻子离婚的限制。
(4)成文法的公布
中国的奴隶制法律基本上是封闭的、不成文的。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由于早期人类社会立法和法制发展水平较低,另一方面是中国古代统治者奉行法律神秘主义,认为“刑若不明,权不可测”以方便自己的统治。到了春秋时期,这种情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一方面,社会处于动荡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都在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原始法律是维护奴隶主和贵族特权的工具,不符合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因此,春秋中期以后,一些诸侯国开始制定和公布成文法。
第一次是在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之子把郑国的法条铸在象征权力的鼎上,史称“刑书”。第二次是在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将晋国的刑书铸在鼎上,史称“铸刑鼎”。
(5)《法学经典》与商鞅变法
《国法》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这是战国时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 * *六条:盗窃罪法,是关于侵犯他人财产的处罚规定;贼法是破坏统治秩序的刑罚;净法又称监狱法,是关于罪犯关押的法规;逮捕法是关于逮捕罪犯的法规;杂律是对贼、盗以外的犯罪的处罚规定,主要是六禁;有法可依是定罪量刑中从重从轻原则的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一般原则。《法学经典》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占有很高的地位,不仅因为它是第一部系统的法典,而且因为它的内容基本上被秦汉律所继承,其内容也为后人所继承和发展。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秦国的一次政治法律改革。这次法制史上影响最大的改革内容包括:第一,变法律为法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和统一性,要求法律像性情一样平衡统一;第二,“依法治国”和“重刑轻罪”,是指治国的根本手段是法律,而不是礼法或道德,与儒家的礼治相对。法家所谓的法就是刑,而且是重刑。即使是轻微的犯罪,也使用重刑。所谓“刑来刑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