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设机构
(1)办公室(与政府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负责文电、会议、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人力资源账户管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2)政策研究室(与宣传办公室合署办公)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和综合调查,提出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的政策建议;起草重要文稿;协调专家咨询;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新闻宣传工作。
(3)法律事务部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工作;承办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4)综合计划办公室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承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综合管理工作,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承担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财务统一支付的审核工作;承担相关信息规划工作;承担统计管理、数据发布等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承担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的科技项目和国际贷款项目管理。
(5)财务部
参与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算和决算;编制部门预算和决算,管理相关专项资金;组织预算执行的绩效评价;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6)就业促进办公室
制定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的信息化管理;参与制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制定特殊群体的就业援助和就业政策;制定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和就业政策;承担外企就业服务机构设立的初审。
(7)人力资源市场划分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政策和规划;拟定国(境)外和省外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进入广东省的管理政策;制定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标准;制定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定相关人员调配政策,承担国家特殊需求人员的调配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人员调配工作,承办省属和中央驻穗企事业单位及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人力资源账户单位按规定调配人员、接收高校毕业生等事项。
(八)军转安置办公室
(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承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和分配工作;承担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制定部分企业解决困难、稳定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9)调解仲裁管理办公室
(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管理调解员和仲裁员,组织仲裁审判;指导和监督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和仲裁;承担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0)继续教育部(与职业能力建设部合署办公)
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教学机构的认定工作;承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制定职业技能分类和职业技能地方标准;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
(十一)技师教育管理办公室
拟订技工学校发展规划、管理规则和相关政策并实施指导;制定技工学校教材建设规划、评价和鉴定制度,以及相关专项经费的使用办法,指导技能竞赛和师资队伍建设;承担技工学校的资格审查和设立审批(广州、深圳除外);综合管理和指导技工学校招生、毕业生推荐就业等工作。
(十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公室
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承担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任务;组织、实施和指导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和资格考试制度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制定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高评委评审结果的设置、调整和确认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规划和培养,组织综合管理全国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推荐和遴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拟定境外机构招聘广东省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的管理政策。
(十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公室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及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批、岗位聘任和备案工作;制定事业单位从国(境)外招聘人员(不含专家)的政策;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的相关工作;承办省属和中央驻穗机构招聘就业干部相关工作。
(14)农民工工作办公室
制定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和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设;承担省农民工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15)劳动关系部
拟定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制度建设、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关系的处理;审核关闭、破产、重组等在粤省属和中央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承担企业相关人员薪酬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和工资政策;审核在粤省属和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薪酬标准;指导劳动标准的制定;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六)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拟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服务。
(十七)工资和福利部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承担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承办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退休费的统一发放和职工晋升增资的审核;承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的核定工作;制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十八)养老保险办公室
统筹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制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筹集政策;审查市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拟定基本养老金条件、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审批政策性提前退休的相关工作;审核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和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十九)失业保险司
拟定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使用和管理政策以及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分配方案;建立失业预警系统,制定预防、调控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制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生育、死亡待遇的政策。
(20)医疗保险部
拟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生殖保健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制定公共医疗管理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全省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指导省、中央驻穗单位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二十一)工伤保险司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政策;拟定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准备金)政策,提出分配方案;组织制定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和康复器械安装机构的资质标准和管理政策;组织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并依法实施;组织实施复评、省级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二十二)农村社会保险司
拟定被征地农民农村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保险基金的管理制度、运作方式和管理规则;制定征地计划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参与指导和监督农村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支付和基金运营投入。
(二十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公室
制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和劳动保障专项基金的监督管理制度和运行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制定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资金需求的审计和专题报告;承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工作;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稽查资格认定和组织考核;组织查处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重大案件;承担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人事司(与交流合作司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和计划生育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合作与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合作交流项目和涉外业务。
(二十五)公务员办公室
组织实施公务员分类、职位管理、录用、考核、奖励、处分、培训、职务任免、竞争上岗、沟通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公务员任用等法律法规;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能力建设政策;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公务员法,制定省人民政府奖励表彰制度,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审议有关事项;建立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完善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护公务员合法权益;承办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参照公务员法办理省级行政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公务员和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非领导职务的录用、考核、调任、日常报名、职位设置、审批等工作;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指导公务员培训教学机构的认定;承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员培训的实施单位。
(二十六)劳动监察局
拟订劳动监察制度、执法规范和标准;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指导和监督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与劳动人事有关的重大案件,处置影响较大的群体性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