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旭: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简易程序改革?

笔者认为,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改变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级别,即适用主体由“人民法院”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排除了其他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能性,这一改变有效保障了其他法院管辖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二是改变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认定标准,即由原来的以案件类型、可能判处的刑罚种类、检察机关的建议和同意为依据的标准,改为从案件事实、证据、口供、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等角度来确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这一重大变化不仅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而且体现了新刑事诉讼法强调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是立法上的重要进步。三是加强对简易程序的规制,限制简易程序的适用,确保最低限度的审判公正。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或纠错程序。对于不具备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四是明确公诉人应当出庭的制度。新刑诉法第210条(原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对于这一规定,虽然不少基层检察院反映其增加了公诉人出庭的数量和工作量,存在浪费司法资源的可能,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在强化诉讼监督、形成典型的具有控辩审功能的审判程序的同时,试图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的一个方面。新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将对公诉产生很大影响,需要检察机关积极应对,有效解决。在积极应对中,公诉部门要冷静客观判断形势,及时采取对策,抓住机遇,努力开拓公诉工作新格局:一是弥补法庭监督的不足,节约司法资源。此前,刑诉法规定,简易程序案件人民检察院不能派员出庭。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简易程序检察机关的出庭率不到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的40%左右。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不出庭支持公诉,是不符合诉讼规律的。出庭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平台。大量公诉案件不出庭,不符合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新刑事诉讼法更符合诉讼规律,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其中一个引人注目的变化是,人民检察院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中“可以不派员出庭”,而现在“应当派员出庭”。这一变化对加强法律监督、强化权力制约、多方面保护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也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挑战。鉴于“要把人送上法庭”必然增加基层检察院的工作量,笔者认为应对之策是集中精力审理和出庭公诉简易程序案件。检察机关要做好与法院、公安机关的衔接,建立合作机制。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应当采取相对集中移送起诉、相对集中办理、相对集中起诉、相对集中出庭的方式办理。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全部到庭后,应当了解被告人的情况,告知其诉讼权利。同时,检察院要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同时进行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同时宣判。同类型、情节相近、量刑相近的案件也可以集中审理,让被告人互相了解案情和判决结果,实现量刑均衡。这不仅有利于在大量公诉案件的背景下保证程序正义的实现,也是追求实体正义的要求,有效提高适用简易程序移送、审查、起诉和审理公诉案件的效率,更好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第二,建立审前快速处理机制。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将直接导致基层简易程序案件的激增。对此,检察机关应探索适应这一变化的更加科学的办案机制,尝试建立审前快速处理机制。首先,本着由繁到简的案件移送原则,可以与公安机关协商移送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凿,犯罪嫌疑人认罪,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不属于我院管辖、案卷不齐、证据不实等案件。,不予受理并将退回公安机关处理。二是简化办理流程。首先是简化文档格式。“简易程序结题报告”建议采用格式打印的方法,这样可以大大减少重复性的工作量。二是办案时简化讯问(基本信息、犯罪事实、口供)。讯问中最重要的是充分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三是实行专业分工。建议各办案组协调好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如果有人负责与交换保管、通知送达相关的事务工作,案件承办人将集中精力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提出办案意见,起草相应的出庭计划。第三,积极探索简易程序的审判模式。通过召开检法部门联席会议,就审判方式方法、审判制度创新等进行沟通,合理规范宣读起诉书、讯问、质证证据、公布量刑建议等工作。宣读起诉书,重点是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简化讯问环节,集中讯问重点,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省略讯问环节;简化举证、质证过程,重点关注证据证实的问题;简化法庭辩论,注重量刑辩论,注重强化教育、救助和法制宣传的效果,确保程序合法和实体公正。第四,提高当庭支持公诉的能力。构建以出庭为中心的公诉工作格局,把出庭能力作为衡量检察官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对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要求会越来越高。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培训,通过对抗演练、命题发言等活动,不断督促检察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增强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同时,要充分利用NPC人大代表、CPPCC委员旁听庭审、合议庭评议反馈、庭审陪审员旁听评议出庭等方式,完善公诉人出庭考核机制,让年轻公诉人快速成长。同时保证了公诉部门对办案车辆和多媒体证据的需求,为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保障,提高了简易程序案件出庭的效率和质量。作者是安徽省凤台县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