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国家税务局的主要职责
宿迁市国家税务局主管地方国家税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本地区各类国税收入计划的编制、分配和考核。
(三)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的各项税收征管规章制度,积极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强化国家税收执法职能。
(四)负责本地区国税系统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和检查;负责地方政府委托的地方税、基金和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其他税务凭证的管理;协助管理注册税务师。
(五)负责本地区进出口税收和涉外税收管理工作。
(六)监督检查纳税人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和依法纳税的情况,严肃查处骗税行为。
(七)负责地方国税系统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加强税收法制建设。
(八)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管理地方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局长、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负责全市各级国家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和公务员制度的实施。
(十)负责本地区国税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
(十一)负责地方国税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和党群工作。
(十二)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会计、统计、财务、基本建设、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负责审计工作。
(十三)负责本地区国税系统信息化和现代化的规划和实施,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
(十四)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分析税收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开展税收咨询。围绕本地区经济工作,发挥税收调控和监管职能,为市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
(十五)承办上级国家税务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