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补充规定

第五十八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申请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当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执照等相关证件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交通部门审批。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4月6日起施行。1996 65438+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交通部令第11号)和6月3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交道发[65438+]

附: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合格证范本(略)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样式(略)

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略)

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证书样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