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员工的最新规定
为了加强组织管理和劳动纪律,逐步完善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优化职工队伍结构,提高职工整体素质,特制定本条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安排员工待岗:
1,无法在该岗位工作;
2.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3.乙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但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4.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
5.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或不服从部门工作安排;
6、其他导致不值班的情况。
等待审批流程的员工
如有员工待岗行为,由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上报,经总经理批准后待岗。具体流程如下:
1,部门负责人对需要待命的人员进行工作评估,提出书面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并报行政综合部;
2.综合行政部根据部门意见调查核实待岗人员的工作情况,并向总经理出具书面调查意见;
3.经总经理批准后,综合行政部会向等候的员工发出等候通知。待岗人员接到通知后,当天办理交接手续,离开原岗位后到行政综合部报到;
4.待岗通知发出后,员工拒绝接受待岗安排的,从待岗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等候人员的待遇
1.雇员的等待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岗位工资,不享受绩效工资和岗位补贴;
2.待岗人员培训后未能顺利上岗的,其待岗工资按原岗位工资80%的标准发放;
3.员工待岗期间,社保等福利待遇按公司统一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