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文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维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的要求,以能力建设为重点,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和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人员,引导其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2)聚焦重点,提升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人才的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人才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全面提升职业能力。
(三)加强引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从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当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的学分。
不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从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 * * *各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按照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公共必修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税收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当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胜任能力框架,定期发布继续教育公共科目指南和专业科目指南,指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与会计相关的考试和会计专业会议;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职业资格(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研究项目,或在国内统一编号(CN)的经济类、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论文;公开出版会计账簿;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和税务师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课程和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的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在线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信贷管理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参加继续教育每年获得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低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以第十条规定的形式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其他与会计相关的考试,每通过一门科目考试或者被录取,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专业会议,每天折算成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职业资格(学位)教育,并通过当年一门学习课程的考试或考核,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研究项目,每个研究项目折算90学分;与他人合作,每个研究课题的主持人折算90学分,其他参与者每人折算60学分;
(五)在国内统一编号(CN)的经济类、管理类报刊上独立发表会计论文,每篇论文折算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每篇论文第一作者折算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的会计账簿,每本会计账簿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每本会计书第一作者折算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60学分;
(七)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测算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制定。
第十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注册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记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成绩,并在培训结束后按要求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报送相关信息。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会计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录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情况。
继续教育注册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或者中央主管单位组织的会计相关继续教育考试,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或者中央主管单位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报送的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以上述(一)、(二)以外的其他形式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年内登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指定的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继续教育事项注册;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
第十五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当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有与从事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制定健全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要充分发挥全国会计学会、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和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作用,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执行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并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七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聘请业务骨干和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十八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者考核结果如实颁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并在培训结束后按照要求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或者中央主管单位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吸引学生;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为名组织旅游或者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名义,收取费用或者不进行培训的。
第六章评估与评价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挂钩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人员考核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评估,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定、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评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继续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未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当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承担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中央主管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65438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3年8月27日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税[2065 438+03]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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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的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并在法律层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办好继续教育,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2065438+2005年8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明确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原则、要求和管理制度。会计专业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已达到近2000万人。它们广泛分布在我国各类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贯彻《会计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需要制定《会计继续教育条例》,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修订后的《会计法》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会计人员管理亟待转型升级。加强会计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是新时期做好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引导和督促会计专业人员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提高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最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途径。
配方过程
为提高《会计继续教育规定》起草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我们严格按照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工作规定,遵循科学严谨的起草流程。《会计继续教育条例》的起草和制定历时一年多,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首先是研究和起草阶段。在配合国家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清理工作的过程中,开始研究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取消后的会计人员管理问题。2016,11年10月,我们到河北省进行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政策专题调研,听取了地方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在听取地方意见、系统梳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法令第25号》的有关要求,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形成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讨论稿)》。
二是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007年6月1日,我们发布了《会计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财政部内部相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会计继续教育条例》(送审稿)。
三是调整提升阶段。2018年5月,《会计继续教育规定(送审稿)》在完成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审批程序后正式发布。
应用领域
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专业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的制度安排,应面向所有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因此,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人员,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纳入继续教育范围。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从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当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的学分;不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从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的学分。
内容形式创新
《会计继续教育规定》明确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公共必修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普遍应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会计法律法规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掌握的相关专业知识。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当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胜任能力框架,定期发布继续教育公共科目指南和专业科目指南,指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鉴于继续教育的上述内容,《会计继续教育条例》规定了灵活多样的继续教育形式。除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外,还包括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员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其他会计相关考试、会计专业会议、会计大专以上学历、承担会计研究课题、发表会计论文、出版会计书籍等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继续教育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实践紧密结合,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针对性。
信贷要求
《会计继续教育条例》明确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同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5号令相关规定,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考虑到各地区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会计继续教育条例》明确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培训的形式参加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中央主管单位制定,各地和有关中央主管单位可适当调整相应的学分和学时标准及相关认定和计量办法;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会计继续教育条例》规定了全国统一的学分计量标准。
信用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注册管理。《会计继续教育条例》全面贯彻“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的要求,尽可能简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报名手续。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或者中央主管单位组织的会计相关继续教育考试,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或者中央主管单位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报送的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以上述(一)、(二)以外的其他形式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年内登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指定的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继续教育事项注册;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管理要求
为保证继续教育质量,《会计继续教育条例》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师资要求和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强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从事《会计继续教育条例》禁止的行为。同时强调,全国会计学会、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和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评估和评价
《会计继续教育条例》充分体现了继续教育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一是强调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将继续教育与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使用和晋升挂钩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二是强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考核评价,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定、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和高端会计人才评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继续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未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三是强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督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当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承担下一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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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系统
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会计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其中,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实施要求
贯彻落实《会计继续教育条例》,地方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地方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要通过各自政府部门的网站、报刊杂志等媒体宣传解读会计继续教育规定,为贯彻落实会计继续教育规定营造良好氛围。二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尽快制定落实会计继续教育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三是制度建设。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要启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四是部署开展2018继续教育。各地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部署开展2018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