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要交多少钱?
有效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两年。
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收费标准:免费
应用条件:
(一)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体组织者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或本部门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
申请材料:
申请私立职业培训机构:
(一)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名称、场所(住所)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制度、资金筹集和管理、培养专业(工种)和层次、拟设立学校的名称和地址、举办者联系人和电话等。);
2.主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备核查);发起人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3、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按要求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
2.准备批准信;
3.关于准备工作的报告;
4.核对发起人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校长)、财务负责人、拟任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并留下复印件;
5、学校章程、第一培训学校董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
6、学校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文件原件,包括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撤销私立职业培训机构: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按学校章程规定,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2.办学许可证被吊销;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学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行要求终止的,应当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清算;学校因资不抵债而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民办学校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等费用应当退还;
(二)应付教职员工的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终止的,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销毁印章,注销登记。
处理程序:
1.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材料,材料齐全的,决定受理申请,并出具《同意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通知书》和《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筹备完成后,向审批机关申请验收,审批机关组织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
3.验收不合格的,验收组将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其组织资格。
4.经验收合格的民办培训机构,发放办学许可证。
5.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企业登记,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取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