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开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快兰州南北两山绿化,保护绿化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结合兰州南北两山绿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北两山是指:兰州市区范围内南北两侧的荒山(以下简称两山)。南山东起大青山,西至曹璐,北山东起杨家湾,西至红山嘴。

根据绿化发展需要,需要扩大两山绿化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条两山绿化开发坚持单位承包、绿化优先、综合利用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承包方可以在承包土地上建立绿色经济林、副食品生产和观光基地。承包区域绿化覆盖率必须达到70%以上。谁承包,谁投资,谁受益,长期不变。第四条兰州市南北山绿化开发管理部门负责南北山绿化的统一开发和管理。

根据统一规划,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等四个近郊区人民政府组织所辖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乡村分片、分段承包荒山,建立本单位义务植树绿化基地。第二章规划与发展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两山绿化发展作为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制定两山绿化总体规划,加强绿化发展和管理。

四郊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两山绿化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各承包单位应根据市、区人民政府两山绿化规划的要求,制定各自的具体规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近四区人民政府与本辖区绿化承包单位签订绿化合同,办理土地划拨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第七条两山范围内,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依法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两山绿化总体规划种植,鼓励农民植树绿化。第八条凡承包绿化区内的废弃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无偿划拨给承包方作为绿化开发用地。第九条两山范围内,未按规划需要限期绿化的集体土地,单位承包范围内属于集体的采伐迹地,由区人民政府指定承包方进行绿化,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第十条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地,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一条承包方需要占用耕地进行绿化开发和修建房屋、道路、供水工程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第十二条两山范围内的公墓区,不得随意扩大。非公墓区的墓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公告,限期迁移。逾期不迁的,承包方按无主坟处理。第三章权益第十三条承包方在凉山州兴办的林场,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享有产品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国家建设需要占用时,占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支付补偿费。第十四条承包方兴办的林业企业建成投产后,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对森工企业减免的税收必须用于两山绿化开发建设。

森林企业的认定,由区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两山绿化发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承包绿化和林业的企业可以吸收临时工,并经市公安局林业分局审核后申领《暂住证》。第十六条两山绿化开发上水工程,享受农业用电待遇,供电部门应按农村用电标准收取电费。第四章管护第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两山绿化发展管理部门和绿化承包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两山绿化发展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绿化正常发展,保持森林植被茂盛和绿化设施完好,不断提高绿化质量和效益。第十八条承包方的绿化发展项目必须按总体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并报市绿化发展管理部门审批。

重大绿化开发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市绿化开发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审查同意,并参加项目竣工后的验收。第十九条两山绿化工程,由两山绿化开发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由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两山绿化开发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统筹安排绿化和农业用水,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加强用水管理。第二十条市公安局林业分局负责两山绿化区的森林保护和社会治安管理。第二十一条凉山绿化开发区属于封山育林,严禁在林区开垦、放牧、砍伐树木、破坏草皮和猎捕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