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钢琴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安徽省钢琴协会(英文名及简称:安徽省钢琴协会(P.A.O.A.H.P))。
第二条:协会性质:安徽省钢琴协会是省文化厅领导下的专门从事钢琴教学和演奏的学术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恪守道德风尚,坚持贯彻党的文艺政策,努力普及和提高安徽钢琴教学和演奏的艺术水平,开展钢琴艺术和技术的交流与探讨,扩大协会在社会各界的影响和联系,促进安徽钢琴和音乐的发展。加强省内外交流,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安徽省钢琴协会接受省文化厅和省民政厅协会登记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276号3楼。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安徽省钢琴协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协会成员开展钢琴教学与演奏的学术讨论。
(2)不定期举办钢琴讲座等学术活动,组织各类钢琴比赛。
(三)定期进行业余钢琴等级考试和钢琴教师培训。
(4)与省外钢琴协会建立联系,促进学术交流,享受资源。
(五)根据会员发展条件,不断扩大组织规模。
(六)建设协会专业网站,畅通信息渠道。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能遵守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会员介绍信(二人)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成为协会会员。
(一)从事专业和业余钢琴教学三年以上,有一定影响和成绩。
(二)从事钢琴演奏(伴奏)有一定水平的影响力。
(三)成立调音师、琴行等对钢琴教育有一定贡献的协会和组织者的名誉会员和支持者。
第九条入会程序为:
(一)提交会员申请;
(二)经协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10条成员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
(二)参加协会的各种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和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a)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遵守协会章程,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三年不缴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主席团会议表决并向理事会报告,予以罢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的会员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通过主席团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主席团或者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
(五)领导本组组织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协会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协会的重要决议必须经主席团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需要采取通讯方式或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岁,工作需要且身体健康的,任期可以适当延长;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秘书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主席团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秘书长的职权如下: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在主席团领导下实施社团管理规章、重要活动、财务管理等事项;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办公室工作人员;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当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资金来源:
(一)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成员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协会变更任期和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