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规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政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法律条文也从47条增加到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被誉为“史上最严环保法”。
2.主要内容
(1)引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新法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了环保的新理念。
(2)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和原则。新法进一步强化了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增加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明确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负责的原则。”
(3)环境管理基本制度得到完善。
①完善了环境监测体系。新法第17条规定:建立环境信息享有机制,要求相关行业和专业的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测范围;明确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②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增加了未批先建的违法责任,未经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新法在第19条中增加了“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③跨行政区域污染防治体系得到完善。新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和流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防联控协调机制。”联防联控机制得到加强,统一规划、标准、监测和预防措施得到落实。
④完善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批量限制制度,补充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⑤明确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新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责任者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拘留。
⑥加大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力度。新环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明确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4)突出政府监督管理责任。新环保法突出政府责任、监管和法律责任。新法加强了地方政府在上级政府机构对下级政府机构的监督方面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规定了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的监督责任。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督促地方政府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下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5)设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第五章)。新法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了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6)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和义务。补充了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按照规定分类放置生活垃圾,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的损害。规定每年的6月5日为环境日。
(七)强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责任。包括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等。
(8)强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责任。实施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按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排放,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建立环保制度,缴纳排污费,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环境和经济政策得到改善。鼓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0)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新法第三十三条补充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农业环保新技术,加强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规定“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服务水平,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49条规定,“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和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增加“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
(11)加大违法排污责任。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解决了,新环保法加大了处罚力度。
一是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按日计罚”就是按照违法天数计算罚款,不再是一次性罚款。同时,处罚总额不封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二是责令停业、倒闭。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闲置生产、停产整顿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是规定行政拘留。新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拒不执行的;偷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等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有上述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