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条件和标准

一、合肥市失业救济金领取条件:

1.按规定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止就业(指解除劳动合同、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被单位辞退或违纪辞退);

3 .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要求。

二、合肥市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

1.累计缴费时间满1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82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09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36元;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3元;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1元;

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的月发放标准为782元。

7.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由588元调整为618元。

第三,处理材料

1.就业和失业登记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

2.身份证原件

处理过程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报银行,失业人员于次月25日前到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处理时间限制

每月第四个工作日开始业务受理。

审核不通过:当场说出原因。

核定: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后的次月25日后,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的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月社会化发放。如果发现收到的金额有误,可以向受理部门查询。

四、搬运条件

城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动词 (verb的缩写)搬运材料

1.用人单位向省(市)统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劳动工资报表和财务报表(即损益表或资金活动表),无上一年度劳动工资报表的用人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报表。

2 .填写《社会保险申报表》。

3.员工花名册软盘。

4.从业人员增减变动表及增减原因说明。

六、办理流程

单位可以向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提交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登记失业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费满一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满1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