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业有哪些减免税规定?
教育行业有哪些减免税规定?(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教育服务免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学生学历得到国家承认的普通学校和各类学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规定为: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学校(指具有国家承认的有效毕业证的小学、中学、大学、研究生学历,下同),以及经北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学生学历得到国家承认的各类学校,免征营业税;此外,自2000年6月5438+10月1日起,经北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教育机构,其学生学历得到国家承认的,对其直接提供教育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规定主要有:1。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等占用的财产。,由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人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免征房产税。2.根据北京市财税局(2000)1089号文件规定,高校后勤实体占用的‘房产’用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三)用于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诊所、实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考点、实验楼等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四)产权人捐赠给学校的文件免征印花税。(五)学校、幼儿园和敬老院免征耕地占用税。(六)校办企业减免税政策对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举办的学校、工厂、农场的生产经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举办的各种进修班、培训班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服务(除“服务业”中的酒店、餐饮、娱乐税目外),免征营业税。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由学校出资;2.学校负责管理;3.营业收入归学校所有。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范围为:1994 65438+10月1前,教育部门所属普通教育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民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工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1994 65438+10月1后新设立的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批后,也可按上述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七)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税收优惠政策2000年6月5438+10月至2002年底,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的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如下: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分离出来的经营学生公寓、教师公寓和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投资设立的为大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高等教育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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