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为保障水上生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则,依法开展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监督核实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区域合作组织的规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置和适任情况、在船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以外的所有现场监督检查。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和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的监督管理。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中国注册船舶和外国船舶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本规则不适用于军用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建立健全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保证船舶及其设备的有效维护,为船舶配备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船舶营运过程中,船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和防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适航或者可拖航,按规定做好货物的配载隔离,对旅客进行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