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
法律分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实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面试、调研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一年内有效。
第二十六条确定考察对象后,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组织实施,并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调官共同进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人选时,应当听取被考察对象所在机构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党组织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听取考察机关、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核查反映具体线索、可以核查的信访。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前审计。
汇报单位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对考察对象的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署。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人选,还应当由有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进行考察,出具廉洁自律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