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政策
优惠土地使用权。对从事农林牧开发的企业,按成片开发的非耕地(即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土地租金的80%返还;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所需水、电、通讯设施首先保证供应,水、电、通讯费按企业统一标准收取。
前来投资和购买自用住房的外商和国内客商,可享受与直属单位干部职工同等的待遇,并可优先供应经济适用房。根据他们的投资额,他们可以免费照顾他们的一些亲戚搬进城市或集镇。属于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村转为非农村的手续,优先解决子女入园等问题。
在深化招商引资优先理念方面,再次强调招商引资作为经济工作“第一菜单”、领导干部“第一责任”、政绩考核“第一指标”的“三个第一”优先理念。
在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面,着力健全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变“责任招商”为“奖励招商”,鼓励推行专业化招商工作模式,推进招商引资资本化、市场化、制度化。
在产业招商方面,强调全力推进产业链招商,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联系产业链制度,推行“一条产业链、一个市(县、区)领导、一个招商团队、一个工作机制、一个产业基金、一个决策咨询机构”的“六个一”工作模式,不断提高产业链招商精准度。
在优惠政策支持方面,支持各地以投资入股、投资补助、贷款贴息、R&D补助、设备补助、物流补助、培训补助、社保补助、租金补助、厂房建设、人才奖励等方式支持新引进十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链重大产业项目,具体享受的政策在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其中,新征地建设项目给予一定年限的培育期,培育期内给予土地成本和厂房建设两项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和补偿。具体奖励补偿金额由各区县(市)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项目财税贡献、总投资和强度等综合评估确定。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外资3000万美元)的项目,原则上可给予5年的培育期。自项目正式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市级及以下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等额奖励企业,累计不超过项目土地成本和厂房建设成本总额。新引进项目由国内外龙头企业带动,或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可填补我市产业空白的项目,或固定资产总投资5亿元以上(外资3000万美元)的重大项目。企业培育期,实行“一事一议”。支持各地各部门积极研究出台促进重点产业发展和产业链建设的单项优惠政策,包括促进文化旅游产业、总部经济、5G应用和数字经济、生命健康和生物医药、电子商务、集成电路、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扶持和促进政策。
在加强投资要素保障方面,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重大商务活动、节庆活动期间签约的重大项目、我市十大新兴产业链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市级重点项目。按照“土地跟着项目走”的原则,优先保证项目合理用地需求,保证当年建设用地需求。
在加强综合协调服务方面,提出要制定招商项目建设操作规程,对招商项目建设采取分级调度机制,重点协调解决落地项目前期或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提出由行政审批部门、商务部门等部门组织实施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方式,进入“绿色通道”的投资项目可享受全程代理、提前指导、预约办理、容差受理、并联审批、快速办结等重点服务。
在规范项目绩效管理方面,提出各地各部门要以“招商引资”为导向,完善投资项目准入评价机制和方法,综合评价项目质量,给予项目综合优惠政策。提出各地要出台实施项目绩效的管理办法。
在全面优化投资环境方面,提出为在我市工作生活的外商投资企业高管创造优质的医疗和教育条件。还明确要求各地要制定出台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的措施,明确责任主体、资金来源和兑现程序,对各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合同承诺“刚性兑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