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教师私自办理辅导班合法吗?
第一,在职教师免费举办补习班和超长班,违反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也就是说,任何单位或个人举办补习班、超长班或其他形式的教育机构,都必须取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否则就是违法办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按照以往的情况,所有在职教师利用寒暑假办班,都没有经过教育局的批准,因为教师有休息和参加培训的权利,教师的这些权利在假期应该得到维护。所以在职教师利用假期办班基本上是违法的,应该严格禁止。已经做的应该被禁止。极少数老师为非法上课辩护说:这是课后辅导,是正常教学的延续。如果是这样,教师就不应该以任何借口收费,教师的无私奉献应该受到表扬。其实,教师办班的真正动力是办班背后的“收费”。
教育是一项公益事业。国家制定教育法规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职教师无论在校期间还是假期,工资都是国家给的。而且国家规定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教师的待遇目前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以后还会继续提高。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违背了教育公益性原则和办学不应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教师要做社会公德和遵纪守法的表率,有偿家教和有偿补课的违法行为必须纠正。
二是在职教师免费举办补习班和超长班,违反了“六条师德”。
2008年,教育部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即“新师德六条”。“六新师德”的总要求是:爱国、守法、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在“为人师表”的具体内容中,明确规定(教师)应当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在职教师举办有偿补习班和超长班,变相开展有偿家教活动,违反了“新教师六条师德”,玷污了教师的道德形象。
第一,“新师德六条”第一条、第二条明确规定,教师应当爱国守法,爱岗敬业。这就要求教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教师热爱教育事业,淡泊名利,无私奉献。有偿家教违反了《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教师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基本要求。第二,“新师德六条”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教师要关心学生,教书育人。这就需要教师无条件地关爱每一个学生,为所有学生及其全面发展付出心血。要求教师不仅要用知识和能力培养学生,更要用榜样的行为和人格魅力教育学生。有偿家教容易让老师有“权力眼和偏心眼”。教师一旦沾染“铜臭味”,其人格魅力在学生眼中必然会打折扣,对学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有偿家教背离了热爱学生、教书育人的师德核心;第三,《新师德六条》第五条明确规定,教师应当为人师表,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有偿家教异化了师生关系,把纯洁正常的师生关系异化为“雇佣关系”、“利益关系”、“金钱关系”,扭曲了教师以身作则的人格力量。第四,有偿家教陷入“劣补”怪圈,损害学校声誉。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起源于学校的少数教师。大部分教师因为违纪获利,利益失衡,心理失衡,引发连锁反应。最后是“你补我”的“补”的情况。越来越多的学生参加付费补课。老师专注于课后补课,分散了自己正常的上课精力,导致家长的评论和意见堆积如山,必然对学校的声誉造成伤害。第五,有偿家教影响教师之间的团结,导致团队精神和团队意识下降。一所学校的好坏,取决于校风;一个学校的精神取决于学校的团队精神。现代教育表明,仅仅依靠个别教师和少数教师,是绝对不可能办好一所学校,管理好一个班级,教育好一个学生的。只有依靠所有老师的力量,才能取得成功。有偿家教经常发生在学校一些主要学科的老师身上,往往会引起一些难以开展家教的辅助教师的不满。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很容易在教师群体中形成“不配合、不支持、不团结、不和谐”的局面。一旦形成这样的局面,校风就会崩溃,学校离崩溃也就不远了。
综上所述,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家教是违法行为,有损学校集体和教师形象,有违教育初衷。要教育全体教师自觉抵制,任何误解和行为都要坚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