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建筑教育协会”,英文翻译为China Association of Construction Education,简称CACE。
第二条本会是为国家建设教育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由建设教育有关部门、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自愿参加。是会员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团结和组织全国建筑教育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合作交流、工作咨询、教育培训和社会服务,积极推进教育改革,为提高建筑工人素质、培养合格建筑人才和发展社会主义建筑教育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从建设实际出发,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学术研究,探索建设教育的规律和特点。
(二)对建设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研讨,并向领导机关反映研讨结果或提出建议。
(三)受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相关教育、教学管理、质量评估、资格论证、证书管理、教材编写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积极组织建筑业各类培训和咨询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建筑教育改革实验。
(五)指导成员单位的科研合作活动,开展教育科研成果和教学成果的评价。
(六)研究和介绍国内外建筑教育的发展和经验,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七)在成员单位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
(八)编辑出版建设教育出版物和教材。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建设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建设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表彰和奖励在教育研究、本会活动和为教育建设服务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十一)成立符合本协会宗旨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服务机构。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条协会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坚持诚实自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欺诈、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章成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即单位会员,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少量个人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教育协会根据自愿参加的原则,担任理事会成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本会业务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入会程序是:
(1)向本协会或其授权组织(即专业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并符合本人意愿后,经本会执行理事会会议同意,以个人会员身份受邀;
(四)会员卡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发放。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我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知情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自愿加入和自由退出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局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退出俱乐部,应当书面通知俱乐部,并交回会员卡。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协会收回其会员卡。
第十四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协会秘书处调查后,报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的组成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本会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七条本会秘书处为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聘请协会名誉会长;
(四)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表决才能生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变更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提名,经本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听取和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吸收或罢免委员;
(七)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事项。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也可以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常务董事人数不得超过65,438+董事人数的0/3。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本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年龄不得超过70岁。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批准可不超过65岁。秘书长是全职的。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的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后,方可任职。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局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专职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协会的资金来源:
(一)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协会应当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协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本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协会在变更会员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再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五条终止本会的议案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协会经协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协会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于2008年9月22日经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本章程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