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在职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在职培训管理,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素质和运输服务质量,根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是指驾驶汽车、拖拉机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并取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的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大连市内公共汽车和市内四区出租车除外)驾驶员的在职培训和管理。第三条大连市交通局是本市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在职培训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中心履行具体管理职责,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在职培训的管理。各县(市)、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在职培训管理工作。第四条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在职培训分为六类:

第一类:重型卡车(拖车、汽车列车、集装箱卡车、商用卡车运输车、重型卡车、零担卡车、油罐车);

第二类:中型货车(中小货车、棚车)岗位;

第三类:大型客车(大型客车、卧铺客车、双层客车)岗位;

第四类:中型客车(中、轻型客车)岗位;

第五类:小型汽车(轿车、小巴)岗位;

第六类:拖拉机哨所。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并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在职培训:

(一)参加第一、三类岗位培训,应当具有中级以上驾驶员技术等级资格和两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参加第二、第六类岗位培训的,应当具备初级以上驾驶员技术等级资格;

(三)参加第四、第五类岗位培训,应当具备驾驶员技术等级资格和一年以上驾驶经历。第六条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在职培训的内容分为理论科目和实际操作科目。

理论科目:包括驾驶员职业道德、道路运输法律知识、汽车维修常识、救援和消防知识。

实际操作科目:包括汽车发动机油路的故障诊断与排除、汽车的日常维护、救援与驾驶技能。第七条持有高级车、超重车驾驶技术等级证书且汽车驾驶专业毕业两年以上的人员,除第一、三类岗位实际操作课程外,不得参加其他科目的培训。

持有机动车驾驶员学校毕业(结业)证书的,不得参加同一科目的培训。第八条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在职培训考试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在职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机动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第九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在职培训的单位,必须持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其中,社会力量办学者还应当持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许可手续。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的单位,应当在设备、场地、人员、经费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条件。具体条件由市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在职培训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许可批准的范围、规模和期限,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统一的教材,保证培训质量。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一)无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在职培训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对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在职培训的;

(三)驾驶无驾驶员岗位培训合格证的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的。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第十二条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在职培训相关费用的收取,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办法有效期满后重新申领。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大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